一、车祸发生日期:
(刑法告诉期为半年,民事请求权时效为两年)
二、当下双方是否有人受伤,有无验伤:
汽车玻璃有损坏
行人头部、双手擦伤
三、当下是否有报警、做笔录、现场是否被破坏:
有,有,无
四、双方是否有保险、有无联络保险公司:
汽车强制险,已通知出险
五、事实经过:
行人绿灯行走于斑马线,被同方向绿灯要右转的汽车撞上。
六、问题:
行人伤势不严重,医疗单据金额也不多,
刑事判决会很重吗?爬文好像都是2个月而已。
如果判决之后,过个5~7年又发生车祸,此次判决会影响到之后的判决吗?
七、结论:
中华民国刑法
第284条
因过失伤害人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致重伤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 41 条
犯最重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币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罚金。
依前项规定得易科罚金而未声请易科罚金者,得以提供社会劳动六小时折
算一日,易服社会劳动。
(目前询问通常都是1K折抵1日)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86条
汽车驾驶人,无驾驶执照驾车、酒醉驾车、吸食毒品或迷幻药驾车、
行驶人行道或行经行人穿越道不依规定让行人优先通行,
因而致人受伤或死亡,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目前询问轻伤判决约2~3个月)
关于前科,撷取“吕秋远律师”发表的“前科”文章,内容:
前科,实务上有两种,第一种叫做全国前案纪录表...
这些记录如果是无罪、不起诉、少年犯、拘役、罚金,
大概在将来“又犯法”时,“理论上”不应该影响法官判刑轻重,
但是看了还是会影响心证。...
(看来前科也影响不大...)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