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发生日期:
(刑法告诉期为半年,民事请求权时效为两年)
2015/05/09 晚间8:30左右
二、当下双方是否有人受伤,有无验伤:
对方开车无受伤,我骑车四肢挫伤,脑震荡(头着地),脚踝扭伤,胫骨撞伤
有验伤。
三、当下是否有报警、做笔录、现场是否被破坏:
有报警,有做笔录,现场没有破坏
四、双方是否有保险、有无联络保险公司:
(强制责任险不赔驾驶,只赔乘客跟对方驾驶或其他第三人)
双方均有强制险+第三人责任险
五、事实经过:
(请说明过程、路权、双方行驶道路大小、有无路口、号志、车速、控告情况、有无证
人、车辆撞击点、是否变换车道、车辆停止的话停车位置为何)
事发于双向皆两线道的T字路口,我因为闪避外侧车道之逆向摩托车而稍微往内车道偏移
(但未切入内侧车道,而该路段无机车专用道,内车道有标明禁行机车)
对向来车突然快速的要左转,似乎转弯中才发现有车想踩刹车,而车头已微微进入对向
车道(我这里的车道)的外侧车道,对方刹车而几乎停车的瞬间,我也因刹车不及撞上对方
汽车。
六、问题:
1. 台南某大医院医生口头建议我休养3个月,但碍于医院规定,一次只能开立须
休养2周的诊断书给我,时间到则回诊再开,公司方面则准我休养3个月(有开立请假证明)
,想请教诊断书上的医师嘱言为;门诊日期:104年XX月XX日,XX月XX日,共门诊X次,
须休养两周。 请问这是否能做为医生要我休养的依据呢?
2.求偿部分,小弟有薪资转帐证明每月26,000,而其他奖金部分每个月固定领20,000
但是为领现金,小弟车祸后都在云林老家休养复健脚伤,而对方在事发第二天有致电询问
伤势后说出险交给保险公司处理变再无音讯,而对方保险人员在加了我的line后,只说
要修车的话,先把估价单照相传给对方,就可以修
并且要我把车子受损的部位拍照传过去,(车损修复约5万元)
我都照做并且传过去后(有已读)就被删line了
想请教我求偿的金额算法是 三个月薪水 46,000*3+50,000 +医疗费用吗?
3.我方保险人员说我可以求偿精神损失,那么我该怎么去抓一个合理的金额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