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因为工作调度关系小妹需远从高雄到台北找房子
前几天好不容易找到一间房子
当下马上就签了契约 也给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而且因为之后没时间再到台北清洁
当天就留下来清洁打扫房屋~从晚上清洁到隔天清晨才离开
整个晚上都没睡觉把它打扫的干干净净~也先把一些东西放在房子里了
但回到高雄却马上接到房东电话说不租给我了 也没给我合理的理由
只说要把我给的房租退还给我
问题:
房东这样算违约了吧!!把人当傻子耍吗?
一句不租了就没他的事
而且因为租约是从6/30才开始~所以房东说契约也还没算开始
他不租给我也不算违约 不需付给我违约金
请问真的是这样吗~房客的保障在哪呢
另外我帮他清洁打扫该如何跟他求偿呢~难道就白白去帮他当佣人吗
那我来回的车票钱可否向他求偿呢
目前他只愿意返还我付给他的钱
如果他不愿意赔偿~除了提告还有什么管道可以保障权益呢
谢谢大家了~万分感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