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6/1 家母将车开至二手车行估价,打算卖掉
车行稍微看了车况,但没有试驾。
估价后给了定金,写了契约书
立约日期写6/1,余款交付写明日期6/2以前
车行老板娘表示,这时有跟我家母“口头约定”
买方‘晚上我要再看看车况,如果我们认为有问题,那定金收回,车还你们’
买方并表示家母同意此事项(但没有在契约书上注明)
契约书上也没有说明我方交付证件等细项之期限为何
6/2 我到车行准备收取余款,但车行表示不打算买这台车了,
根据昨天跟家母的口头约定,车子不要了,要拿回订金
至此闹僵
问题:
1.车登记在外公名下,但卖方栏是我母亲,这样的契约可以成立吗?
2.契约书上并没有载明当买方放弃契约时是否可收回订金,
仅注明卖方放弃合约需返还两倍定金,
但我翻到民法248条规定有收受定金事实后便推断契约成立。
这样一来他有资格跟我要回订金吗?
3.口头约定可以做为契约正式内容吗?
4.车行提供的契约书是一般书局购得,如果记载项目有漏失,
那本契约算成立或不成立?
5.如果我方选择接受对方建议,将车开回,订金退还,
我们卖方会不会有被视为毁约 被车行反咬一口的可能性?
6.目前因为尾款未到,所以车还没过户。
车行能以任何可能名目扣车不还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