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晚上九点多骑机车在一个路口左转,
右手边没路,算是一个T型路口,
我先从A路口驶向待转区B再转至对向路口C,
从B向路口C时,BC路口号志为黄灯,
遇到C巷口内员警举发违规开单闯红灯,
(依道交管理处罚条例53条第1项)
员警说明由B驶向C时是黄灯,
所以当时AB方向一定是红灯,
男员警说要开AB向超越停止线,
但后来开罚单是另一女员警开的,
因当时一直在听男员警训示,
天色又黑,只在他手电筒照的就签名,
回家才发现发单上不是超越停止线,
是开闯红灯(某某路左转某某路)
问题:
1.已经开闯红灯,申诉后有机会变成超越停止线吗?
2.确定员警所在位子无法目视AB方向号志,
取缔员警自己也说,
因为BC是黄灯,所以当时AB一定是红灯,
我没办法举证行经AB方向时的号志,
所以收下罚单,
只是觉得抓AB方向违规,可以在AB向取缔,
在BC向推论AB向号志似乎有些便宜行事...
对法律不是很懂,所以才来问看看,
罚单已缴,
因员警长期在该路口用这种方式取缔许多学生,
所以才想了解这样取缔违规是否有瑕疵性?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