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劳资] 离职扣留薪资+没有离职程序认定旷职求偿

楼主: a99 (好听叫总务,实际叫杂工)   2015-06-01 02:44:19
原文恕删//
个人最爱喂惯老板吃存证信函。
依你所说,你原已在4/20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
依劳基法16条第1项之规定: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所以在5/3离职已经合乎法令。
另外会建议你将公司5/29才寄给你的EMAIL内容连同所谓的离职程序单印出,以当成日后
出庭用之证明。
基本上你的案件我完全不建议调解,因为他摆明要欺负你。
6/1调解当天我会建议你在调解前先到劳工局进行“劳工申诉”
劳工申诉之内容为:
一、雇主违反劳基法第14条第六项、劳基法第43条,以此声请离职事实。
二、雇主违反劳基法第27条,未依约定时间支付工资。且未依23条之规定备置相关文件。
三、雇主需依劳基法第17条第二项支付劳工资遣费。
然后,申诉完等当天你的调解开完,立即写存证信函暨支付命令状纸。
建议隔天就到你所在县市的法律扶助会进行律师咨商,劳资纠纷是不用支付律师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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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借这篇来说说个人经验
我曾在某间小型商务旅馆任职,前三个月任职柜台,后三个月任职主任
不过因上头管理方式太“人性化”(还是说是不人性化)
所以后来因故离职,是依劳基法第十四条提出离职表示。
因为主任上班是上二天休二天,但是上二天是要在馆内驻守二天。
(为啥说是驻守,因为休息室就在办公室里,只有0.5坪大)
后来自备文件跟资方打“加班费”官司
我的义务律师本来还跟我说可能拿不到太多钱,因为我的工作时间是
07:00起床打卡 ~~ 一直工作 ~~ 23:00打下班卡才能休息
最大的争议点就是,馆内休息睡觉时,是否能请领加班费
这个官司我打了十一庭,也就是十一个月,加前后调解等等,大概十三个月才落定
但是还是打了一场漂亮的胜诉,原请求金额十万零几千,判决九万八千多,
跟我求偿金额相去不远
所以,不用怕惯老板有多黑心,把立场站稳,拿出时间跟他玩就对了
P.S 劳资纠纷是有义务律师能用的,过程中完全不需费用 (书状规费除外)
作者: BEC17   2015-06-01 17:38:00
谢谢a大 我再站内信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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