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先说明绝非我本人,我没有再租书的习惯。
刚好最近在读法律,我朋友问我 他在租书店有借几本书
然后下次再去的时候 店员跟他说只剩一本书要还
另外没还的书也登记有还书的纪录 (应该是店员疏失)
我是跟他说 应该是无法告你 不知道我回答对不对
他又问我事后发现 能告他吗? 我就不知道答案了
问题:
行为人于行为后,因为第三人故意或过失行为之介入,
而导致结果发生者,则先前之行为人不必为结果发生负责。
是否在客观归责上 为第三人自我负责 (店员的过失导致没还书的结果)?
这样还构成侵占罪?
另外 事后如果店家想起是谁书没还 可以告当事人吗?
由于借还书纪录是租书店的电脑系统 他们可以自行窜改来告吗?
不知道问在这边是否合适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