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先说明绝非我本人,我没有再租书的习惯。
刚好最近在读法律,我朋友问我 他在租书店有借几本书
然后下次再去的时候 店员跟他说只剩一本书要还
另外没还的书也登记有还书的纪录 (应该是店员疏失)
我是跟他说 应该是无法告你 不知道我回答对不对
他又问我事后发现 能告他吗? 我就不知道答案了
问题:
行为人于行为后,因为第三人故意或过失行为之介入,
而导致结果发生者,则先前之行为人不必为结果发生负责。
是否在客观归责上 为第三人自我负责 (店员的过失导致没还书的结果)?
这样还构成侵占罪?
另外 事后如果店家想起是谁书没还 可以告当事人吗?
由于借还书纪录是租书店的电脑系统 他们可以自行窜改来告吗?
不知道问在这边是否合适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最好是店员过失造成没还书的结果...你这样就跟问没人看到偷东西是不是没罪一样..
作者:
a99 (好听叫总务,实际叫杂工)
2015-05-25 21:11:00犯法是不当得利,疏失在店员
等等书本所有权人是店家,承租人要告啥?民事上不当得利和刑事责任是两件事情,不要混在一起.
作者:
OAzenO (すごいにゃ~)
2015-05-25 21:36:00应该是要看有无"意图"据为己有
没纠正其实我没还意图有哪些 多看1,1+1,n,n+1天?然后根据数学归纳法他只有一直想看下去的意图没想占有?
电脑有没有登记,跟你有没有犯罪无关难道小七架上有没有POS上没有的商品,你就可以不付钱逻辑一整个矛盾,只是对方不会发现,不代表不是违法没有在电脑上只是店家很难发现,但实际上店家盘点时还是会从最后一个借的是否有归还查起至于到底是不当得利还是侵占,就看对方要怎证明以你的说法,知登录已归还而不愿归还,是侵占,已备份
交易上诚信原则可导出保证人地位负告知意务,故可成立诈欺不作为犯。↑义虽然有人认为这样太过宽松
感谢各位解答 关于a93大 我非当事人 你已备份的意思是我构成教唆罪吗? 谢谢
作者:
MELOEX (MELO)
2015-05-26 23:57:00楼上想太多 备份是记录当事人的犯意 不是妳XD不过也要等租书店提告且a93认识然后提供才有意思警惕的成分比较高啦 担心妳是当事人又知法犯法
店员的疏失是造成老板的损失 而你朋友因店员疏失而生侵占之意思是另外一个问题 不能放在一起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