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有位长辈之前曾在行政院退辅会所投资的公司服务,
近日退休后请领劳保年金才发现,于民国60年期间有三年无故被中断投保三年,
致劳保年金基数短少三年,而造成实质损失。
经向法院提告请求补偿,日前被判”驳回”,理由是法律不溯及既往
(指劳保条例第72条修正增订赔偿项目为68年修订);
问题:
我这位长辈于70年才离开上述公司,请问是否有类似情形取得胜诉者?
若能提供资料做参考将非常感恩。并因此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