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三角诈骗之民事不当得利民法179条

楼主: saoisme (sao)   2015-05-12 18:22:53
事实经过:
我三年前帮一个自称方先生的人代购古董钱币~
对方告诉我他以邮局无折存款方式存了5万元给我~
我收到5万~
确认无误就连系方先生指定的淘宝卖家代购~
方先生也自称他收到了~
后来我银行帐号被冻结~
跑出来一个夏先生说钱是他无折的
夏先生跟一个雅虎卖家(我不认识)买东西~
结果没收到货
然后我这个刑事案子跟对方打了大概一年
法官经查询证实我无诈欺意图判我无罪~
夏先生对我提出民事诉讼
要求返回价金
第一审法官以双方没有交易事实为由~
驳回对方要求~
判我也不用赔
然后对方又上诉了
现在是第2审
换了一个法官~
对方说我不当得利~
夏先生提179条说我不当得利~
但我主张民法180-3条非债清偿跟182.183条民事
说我已经五万元全数用在淘宝代购
但今天刚开完庭还是很挫折
因为法官觉得对方无折5万元给我是事实
且我主张182.183对方的5万台币仍在我帐户~
我要举证我所知付出去的10525人民币对价关系有其困难~
在第2审第一次开庭以及本次开庭都问我是否愿意和解~
想问问以我这样的情况 还有没有其他方向可以思考?
我能否以180-3条非债清偿去说明我的立场?
问题:
我有办法以民法180-3条非债清偿的观点去主张吗?
如下: 我是被告
壹、
原告在知道被告与雅虎卖家为完全不同人之前提
(对方下标就知道卖家姓名不是我是事实),
仍进行代办无折存款业务,
原告与被告两者间并无买卖契约关系,
亦即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债务关系,
雅虎卖家透过e-mail要求原告给付五万台币至被告邮局帐号,
此五万元可视为方先生委托被告淘宝代购之款项,
亦即被告与方先生有买卖契约,
方志春与被告之间有五万元债务是用于后续淘宝代购相关事宜,
而被告明知其交易对象为雅虎卖家而非被告,
却仍然同意进行代办无折存款业务,根据民法第180条第3项,
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之义务者,不得请求返还不当
得利。亦即,被告与原告关系为非债清偿,被告免负返还或偿还价额之责任。
法官在法庭上说明他找不到类似判例~可以说服他我没有不当得利~
虽然他知道我也是受害者~
帐号也被冻结8个月~
我所提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
且我没有办法提出直接证据证明方先生与夏先生之间有诈骗的直接关系(虽然我觉得很可疑~夏先生自己是中国籍却在台湾雅虎拍卖购买淘宝网可以买到的东西..)
5万多元对我是很大一笔金额~
法官一直希望我跟对方和解~
请问我要同意吗?
如果和解~
一般经验是怎么算?
总感觉对方就算愿意和解也是要我赔五万~
就只差别在诉讼费用是谁负担跟利息5%~
这阵子被这件事情实在搞的很烦~
又不知道该怎么解决~
我能去哪边找类似三角诈骗的判例帮忙?
想问问大家的意见~
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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