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ra1111 (幽梦影)
2015-05-07 13:46:40事实经过:
一、本人在国小服务,学校有成立员生消费合作社,此员消社已无营运。
但仍每两年改选主席一次,移交员消社帐户及金额52万余元。
二、民国98年后,该任主席(下称为甲)并无办理改选,因员消社也无实际营运,
所以大家也不追究。
三、今年104年,有人忆及该笔金额,向甲提出质疑,甲一直置之不理。
四、经向银行查问,才知该员消社帐户已余不足一千元。
问题:
一、某甲擅挪员消社金钱以为已用,是否符合第336条第二项(公务公益侵占罪、业
务侵占罪)“对于业务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二、学校目前态度为某甲缴回所花用之金钱就大事化小,不再追究。请问我为员消社会员
,能否提出告诉。
三、若要提出告诉,请问要请律师写诉状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