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之铭言:
: ※ 引述《getoutno (Leisharain)》之铭言:
: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 事实经过及问题:
: : 家弟最近北上找到一份工作,该公司是上市的公司
: : 但该公司要求家弟找一个保证人,签人事保证书,
: : 因为亲人只有我在北部所以这份保证书是由我签署。
: : 但问题在于,其中有一条是:“将来因职务上之行为而应对贵公司负损害陪偿责任时,
: : 愿于损害范围内负责,不受民法第756条之2规定限制,并放弃抗辩权而代负赔偿责任”
: : 因为不闇法律条文也不懂这其中的意思,
: : 所以想请问合约书上这个内容是合法的吗?
: : 意思是未来家弟有损坏赔偿该公司的责任,责任归属归于我吗?
: 简单的说,本来民法第756-2条是规定保证人赔偿的总额系限制
: 在受雇人(受保证人)年总薪资为上限赔偿额,但是同法第2项例外
: 允许法律或契约(即您所问的那条约定)另有规定时,可以不受总年
: 薪之限制,简单的说就是赔偿总额无上限,假设受雇人对公司造成一
: 百万损害赔偿额时,该年年薪为40万,如有特约排除民法第756
: -2条的话,保证人就必须连带赔偿公司100万元之损害赔偿额。
: 当然人事保证人在赔偿完后,可以向受雇人(受保证人)请求赔偿额
: ,观念上有点类似连带债务去处理。
最近也遇到同样问题,
家人去刚到新工作,也要保证书
大概我上网查过,跟大部分公司要求都一样
只是里面有点很奇怪
说被保证人如果窃盗偷窃等犯行
保证人需要被依照刑法第三十一条追究责任
可以问下这是合理吗?
我相信家人的品行,但是真的觉得这个规定很夸张
A犯罪,保证人变共犯
基本上是不想签,
但是家人又好不容易找到算大的公司
怕家人被刁难
所以想问签了,刑法部分规定是否无效力?
谢谢大家
帮我解答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