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朋友酒驾,法院判下来五个月得易科罚金15万,朋友有卡债,
已经被银行扣了3分之1的薪水,无力一次支付15万的罚金,便向书记官
声请分期缴纳,但书记官要求低收入证明才肯给予分期,所以朋友说缴
不出来,书记官说“那就去关呀”。http://ppt.cc/bsg8
问题:
朋友无力一次缴清声请分期,书记官可以不淮分期的吗?
我查的资料,也没看到那条一定要低收入证明才能分期?
检察官、书记官应是协助办理才对吧? 请问朋友该如何处理?
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检察署办理受刑人分期缴纳罚金要点
中华民国八十三年九月十三日法务部83检字第一九八二八号函
(一)受刑人无力完纳罚金者,得于裁判确定后两个月内,向检察官声请分
期缴纳。
(二)检察官应依受刑人声请分期缴纳之期数,准许其就罚金总额平均分期
缴纳,其期限最多不得超过八期。但时效即将完成者,仅得于时效完成前之
期限内,准许其分期缴纳。
(三)分期缴纳罚金以一个月为一期.受刑人迟延一期不缴纳者,检察官得
撤销分期缴纳之许可,并依法强制执行或易服劳役。
(四)受刑人应缴纳之罚金在新台币五千元以下者,除确有实际困难,得酌
情准许其分期缴纳外,宜尽量命其一次完纳。
(五)准许分期缴纳罚金者,检察官应以书面或口头将每期应缴纳之日期、
金额及不按期缴纳之后果通知受刑人,其以口头通知者,应记明笔录。
(六)受刑人如系自动到案,不论系传唤案或通缉中自动投案,均母庸具担
保书状即准许其分期缴纳罚金撤销通缉。如系经拘提或通缉到案或在易服劳
役中之受刑人,得责令其提出殷实之人或商舖出具担保书状及先缴一期罚金
后,准许其分期缴纳。对于已发监执行易服劳役之受刑人,执行检察官应按
月与监狱连系,如仍有提出分期缴纳罚金之声请者,即予转送,并应主动告
知受刑人得随时向指挥执行检察官提出声请。
(七)前项担保书状应载明“如受刑人逃匿或不按期缴纳时,愿负全部代为
缴纳责任”。
(八)罚金分期缴纳在执行中,固不生时效问题,惟如受刑人于嗣后不再缴
纳,且已传拘无著时,即应注意于时效完成前予以通缉,以适用刑法第八十
五条第三项延长时效四分之一之规定。
(九)在办公时间外,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应指定专人代收罚金。
(十)拘提、通缉或易服劳役中之受刑人之配偶、三亲等内之血亲、二亲等
内之姻亲,得向检察官查询应缴纳之罚金数额,并准其代办分期缴纳手续。
(十一)经通缉到案而准许分期缴纳,如嗣后不再缴纳经再执行拘提或通缉
到案者,不得分期缴纳。
(十二)罚金经准许分期缴纳而其期限未届满者,视为不迟延案件。
(十三)书记官本从宽原则认真办理罚金分期缴纳而成绩优良者(例如参考
检察官结案折计件数标准),应作为年终考绩之重要参考。
(十四)检察官、书记官办理罚金分期缴纳案件,违反本要点规定或执行不
力者,当酌情议处。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