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之前有在板上发文请教关于邻居诬赖我在屋内抽菸的事情
在社区住户大会忽然提出要把我诉讼强制迁离等事情(详精华区->11水桶删备份->818篇)
后来因为版主认为我后面补充文 圈圈叉叉的写X的是脏话而水桶删文
(此部分不是重点 只是顺便解释为什么需要麻烦到精华区看文 不能在板上搜寻)
后来因为去区公所请教了几位律师的法律咨询
想确认是不要理这决议就好?还是要主动出击保障自己权益?
因为会议当时提案的那个邻居是拿了一叠空白的委托书
当时我有提出抗议,结果主委就当场填写那一叠空白委托书,我有录影
另因为出席人数(含委托书)刚好过半而已,赞成票是出席人的又1/2
也不符规约说强制驱离决议的法定人数
没想到事后会议记录却激增出席人数和赞成人数几十人,到刚好符合法定人数
这部分开会时有录影,公告后,也有其他出席住户后来连署抗议
虽然社区是还没有拿这份决议去诉请对我强制迁离
但是,综合比较多数的意见是说应该要去确认会议无效之诉,或撤销该决议比较妥当
说不然在这之前该决议都还是算是有效(询问区公所受理会议记录申报的也这样说)
而且万一时间一久远,日后恐怕更无从查证起这决议究竟合不合法
可是不知道为什么,当初律师说这个算是非财产权的诉讼只要裁判费3000元
结果今天收到裁判费补缴通知,法官核定我这是财产权诉讼
属于民事诉讼法77-12的情形,所以要我补缴17000多元
问题:
1.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这样究竟算不算财产权?
是因为我是屋主所提出的诉讼,所以法官认为这是财产权吗?
2.如果已经下了这样裁定,我能怎么做?
如数缴交?还是可以抗告?还是....?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