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劳资] 关于未申请执业执照问题

楼主: a9301040 (加油)   2015-02-11 16:13:14
※ 引述《tsui1206 (小白喵)》之铭言:
: 标题: [劳资] 关于未申请执业执照问题
: 时间: Tue Feb 10 19:57:40 2015
:
: 事实经过:
:
: 各位前辈好,想请问关于专门技术职业人员执业,依据法规需向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执业
: 执照后方可执行业务。先前雇主向政府机关承包一个案子,派遣我们这些员工前往政府机
: 关执行业务,目前我们所有员工都接到该机关发函通知,因未申请执业执照违反相关法规
: ,依法进行裁罚。
:
: 当初我们员工向公司要求申请执业执照时,公司声称其合约内只需要满足一定数量人员
: 拥有执业执照即可,其余人员算为代班或支援,不需要申请执业执照。但因时日久远,老
: 板当初说的话与讯息文字记录均无从考证,但派遣我们员工执行业务而未辅导或协助申请
: 执业执照是事实。
:
: 问题:
:
: 1. 若因主管机关合约瑕疵(其承办人员与主管均已遭到人评会议处),可据此称因公务员
: 过失或怠于职务致使人民权益造成损失而申请国赔吗?
: 2. 公司雇用专门技术职业人员执业而未辅导或协助申请执业执照,明知员工因此违法仍派
: 遣我们执行业务而导致今天的结果,可以据此向公司求偿吗?
: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 → tsui1206: 好像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都有这规定,我们是某种医疗人员 02/11 01:20
既然是医事人员
那就依“医事人员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办理登记事宜
第 3 条
领有医事人员证书,且未有各该医事人员法律所定不得发给执业执照情形
之一者,得申请医事人员执业登记。
第 4 条
医事人员医事人员申请执业登记,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及缴纳执业执照
费,向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发给执业执照:
一、医事人员证书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验毕后发还)。
二、身分证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三个月内之一吋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二张。
四、拟执业机构出具之证明文件。
五、执业所在地医事人员公会会员证明文件。
六、完成第十三条第一项各款继续教育之证明文件。
七、中央主管机关发给且仍在有效期间内之专科医事人员证书。但医事人
员无专科制度者,得免检附。
高雄市医事人员执业、歇业、异动申请所附文件
一、执业登记应检附文件:
1、医事人员执、歇业申请五联单(申请书需盖机构章及负责人章)。
2、医事人员证书正本及正、反面影本乙份(正本加盖业态戳章验毕后发还)。
3、身分证明文件影本乙份。
4、最近3个月内之1吋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乙张。
5、拟执业机构出具之证明文件。
6、执业所在地公会会员证明文件。
7、各类医事人员依相关法规备齐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文件乙份。
8、专科医师证书影本(不具专科医师资格者免附)。
9、外籍医师或公费医师应检具行政院“劳委会”或“卫生署”同意函正本及影本乙份(
正本验毕发还)。
10、委托书乙份(非本人亲自申请时须检具)。
11、规费300元。
12、现场取件,需等候两小时,无法等候,请自备25元邮资。
我是没办过,但从办法意旨跟“非本人亲自申请需检附委托书”
看起来你是要自己去申请,而且也只有你能申请,没人有义务要去申请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2-11 17:11:00
关键字 "拟执业机构出具之证明文件"当然,登记执业责任在当事人,一般可能会委托给执业机构代为办理(毕竟是要成为他们的员工)那怎会责任变成雇用厂商或者是业主机关???当然业主机关内部行政惩处是有其必要,因为承办人员没有注意到厂商派黑牌人员服务,但那是机关内部事情跟因为无办理执业被罚"有什么鸟关系"?? 对吧~~~~医事人员怎可把这责任怪到任一方身上去???黑杰克无照行医,罚的抓的也是黑杰克本人......要是要当打工仔,那就只能当医助之类的,不须专门资格的送送公文,送送病历,搀扶病人这种非归类为护理人员才能做的事....
作者: tsui1206 (小白喵)   2015-02-12 23:06:00
抱歉,是我没表达清楚。我说的某种医疗人员,并不是医事人员。事实上不用申请执业执照是承办人员同意的,只是现在没有人会承认这点,而我们也没存留任何可证明这点的资料。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2-12 23:24:00
原PO没搞懂吗?? 今天法规不是约束谁,是约束当事人,ok ?今天机关疏失,让厂商找了黑工上班,他被机关惩处了而若法条就是要求当事人有证照才可以执业当事人有执业行为,就要受约束,管你找黑工还是找白工还国赔勒......要不要叫考试院把证书收回去算了???不要以为 "问了说不要",就不代表"自己没责任或可以撇责"打个比方,未满15岁的妹说她想要,要我用30cm满足她阿我掏出来满足她,之后被警察以与未满15岁发生性行为抓我可以说 "她说可以干的呀,我们两情相悦爱爱有错吗"法律就是约束不可以与未满16岁发生性行为,能够因对方同意而阻却违法吗????
楼主: a9301040 (加油)   2015-02-13 00:14:00
你不说清楚,歉难详答,结案。
作者: tsui1206 (小白喵)   2015-02-14 23:24:00
各种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各有不同的定义,我没有讲清楚是我的问题,但也不必一直跳针按照自己所认定的医事人员来解释。你要找谁发生性行为是你自己的事,不是执行公权力就是你个人要承担的责任;公务员的行政处分有瑕疵是行政程序的问题,当然不能相提并论。地方政府是行政机关,我在其中执行契约的内容是经过该单位公务员审核许可。公务员所做的裁定符合行政处分的要项,且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依据行政程序法116条及117条就不得撤销或转换。我已经把问题处理完了,谢谢各位的意见。另外,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考试院可以收回证书,只在特定条件下可撤销或废止,若有其他疑惑请详读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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