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约在民国88年父母就正式离异,而监护权也在我母亲这一边。父亲从小对家里付出就为
极少,大部分的生活开销皆是由母亲负担,也不能说完全没有负担我的生活费,但就是偶
尔这样,大多还是依赖母亲居多,记得国中学费大部分都是办理低收入户减免,而高职与
大学学费不是就学贷款就是办理减免,基本上教育费父亲也没出过钱,但念硕士时,学费
有因父亲全残原因,得以学费全免。
在六、七年前,一场交通意外导致他全残,住在安养院靠理赔金过(注一),现在这笔钱
即将快花完,亲戚们希望由我出来收拾后续的烂摊子。后面结果可以想的到,要是大家都
不理,最终安养院会通报社会局,然后可能对我提出弃养,所以有些问题想请问大家。
(注一)这笔钱是由我叔叔在管,但法律上他并非我叔叔,根据亲戚说法,从小我叔叔就是
给人领养,所以在法律上他与我爸并没有关系,但他们真的是亲兄弟。
问题:
1. 想请问我可以向法院申请免扶养或是减轻扶养吗?
2. 民法有1118-1条,那刑法上有类似的条款吗?
3. 在低收入户方面申请,因为我和弟弟关系(所得)使他无法申请到这些补助款,请问有
办法让在计算家里人口所得,不要计算到我和弟弟吗?
小弟对法律并不是很懂,若有错误之处烦请指教。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