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tteo (yuh)》之铭言:
: 标题: Re: [民事] 可否向属于社团法人的公司请求损害赔偿?
: 时间: Thu Jan 15 16:57:4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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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gruousconin (玲珑)》之铭言:
: : 事实经过:
: : 日前在某KTV夜唱时,工读生进包厢送澎大海时,竟然把膨大海打翻在我朋友的身上
: : 痛得我朋友当场就哭了出来,我朋友是女生,非常脆弱,当时差点昏倒,很严重
: : 我朋友当场送急诊,当然后来是没事,但是要求工读生负担医药费跟精神赔偿10万元
: : 工读生原本态度很好,一听到要赔钱就变脸说我朋友自己去碰到她的
: : 说我朋友也有责任,但当场地所有人都有看到是工读生没站好才会碰到我朋友
: : 东西没拿好才会打翻在他身上
: : 后来我们跟KTV投诉,KTV的态度也很硬,说什么那是我们自己要跟工读生处理的
: : 讲的好像他们一点问题都没有,结论就是去那边夜唱倒楣就是了!
: : 现在我们想要诉诸于司法途径维护权利
: : 当然,我朋友已经对该工读生提起刑事的业务过失伤害
: : 但是我在想能否也请该KTV也负连带责任呢??
: : 问题:
: : 1. KTV算是社团法人吧?!如果对社团法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是可以的吗?
: : 如果KTV是社团法人的话,那那就有当事人能力,可以做为原被告,而且也有行为能力
: : 可作为诉讼中的被告,这样把KTV列为被告,应该没有当事人不适格的问题吧
: : 2.KTV应该有义务赔偿我朋友的损害吧,包括医药费跟精神赔偿,这样说是有问题的吗??
: : 我知道有民法28条是这样规定:法人对于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权之人因执行职务加于
: : 他人之损害,与该行为人连带负赔偿之责任.
: : 我想请教的是民法28条能否作为要KTV赔钱的请求权基础呢????
: : 有一个判例是这样的:
: : 最高法院48年台上第1501号判例
: : 民法第28条所加于法人之连带赔偿责任,以该法人之董事或其"""""职员""""""""
: : ,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之损害者为限,若法人之董事及职员因个人犯罪行为而害急于他人
: : 之权利者,即与该条规定之责任要件不符,该他人殊无据以请求连带赔偿之余地.
: : 这个判例加上民法28条的规定
: : 是否意味着能列该KTV工读生还有KTV这间公司为被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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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条是对“董事”,在一般情形下工读生很少会同时是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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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是因为KTV对这件事态度太差了,才会想循司法途径
: : 希望有人能解答一下,谢谢^^
: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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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员工在工作上有侵害他人权利时,
: 一般对行为人本人会直接主张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
: 对公司则是主张民法第188条第1项本文的雇用人责任,请求公司与员工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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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话的意思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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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可以找那个KTV员工赔偿你,也可以找KTV公司赔偿你...
: KTV公司或员工两者任何一方赔偿你,事情就了结;
: 但任何一方赔给你之后你就不能再向另外一方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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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要对方赔偿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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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医疗及相关费用的依据在民法第184条第1项;
: 请求精神赔偿(慰抚金)的依据在民法第195条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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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面这两样也不是随便你喊价
: 一般而言赔偿是为了填补损害,有损害才有赔偿,
: 你要对方赔多少,就要能证明你有多少损害(ex:医疗费用收据);
: 最好不要为了一时贪念或意气之争狮子大开口(例如请求精神赔偿XX万)
: 会影响法官在作判决时候的心证(也就是法官内心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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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民事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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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刑事的部分,既然你已提出告诉...警察那边移送地检署后检察官就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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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过失伤害案件有大有小,假如案情简单不复杂,
: 检察官起诉时通常会向法院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 所谓简易判决处刑,意思就是法院不会开庭,直接依检察官送的书面资料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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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一般附带提民事诉讼是要在法院开庭时直接讲跟递状子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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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就来了...假如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而你还要附带提民事诉讼,
: 记得在收到检察官的起诉书时,要“马上”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送/寄到受理的法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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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已经收到法院的刑事判决书,那也可以另外向法院提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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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 刑事程序中附带提民事诉讼 和 另外单独提民事诉讼 最大的差别是
: 前者不用缴裁判费;后者要就你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依民事诉讼法第77-13条
: 计算并缴纳裁判费(而且要先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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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子如果不会写,有钱的话去找律师,没钱的话法院都设有诉讼辅导科可以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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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奉劝一句:得饶人处且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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