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公司预备要给员工无薪假,员工得知后明白表示拒绝接受,但公司依然不顾员工意见,强
制排休并扣薪(有录音为证),员工在知晓后30天内,寄发存证信函:
以公司违反劳基法第14条各款为由解除劳动契约,并要求依法给予资遣费。
随后也向政府劳动关系科申请调解,
但是当公司收到存证信函后,立刻改口表示,愿意补回扣除薪资、以及取消无薪假,
要求与员工恢复雇佣关系....
问题:
想请问...那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公司的改善,并继续依劳基法请求给付资遣费?及其他劳工
权益相关的费用(例如:未休完的特休假、未依法给予的加班费..等)
还是说当公司愿意补足及改善上述无薪假的违法行为后,
存证信函所主张已解除的劳动契约即可自动恢复?
已经不想再待在这公司了,但是又怕万一日后上调解会时,
公司会改口表示早已告知愿意取消无薪假,也愿意将扣除薪资补回,
只是员工不接受,所以反倒变成是我自己因违法旷职被开除之类的...
谢谢各位法律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