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2014/11/16 - 2014/12/4 期间任职于新北市三重区某水族馆
到职时资方提供的试用期薪水是底薪20000+全勤3000,月休六天
每天工作时数10小时(12:30~22:30),中间休息30分钟
11月排休日:11/16、11/19、11/27
12月排休日:12/3、12/4
因工作内容与当初预想不符,故于12/4向资方提出离职要求
因未满1个月,希望薪资能以时薪制计算,每小时$115,每天10小时,共14天
资方不同意,只告知11月份薪水是$9333,12月份$1333,需另外扣除劳健保
资方不同意用时薪计算这部份我可以理解,但是月薪的计算方式我认为有异
我的主张:11月工作满半个月,应该是领$10000,另外扣劳健保
多次向资方提出薪资计算的方式被拒,只得到
“总之你若是想要拿到你理想中的薪水,可以考虑用我的方式”
“若真要全部算清楚,必须等我忙完” 从去年12/9等到今年1/1
因为这部份一直有争议,所以薪水到目前为止也没有领到
昨天再次问他算式算好了吗?他也是说“我觉得我没有少给”
最后叫我直接走法律途径...
问题:
1) 请问11月工作满半个月,我主张的薪资算法有误吗?
若有误,应该如何计算才是正确?
2) 请问这样的工作时数及薪水符合劳基法吗?
3) 若向新北市政府劳工局提出申诉、调解,
资方一直不出席或是未依照约定转薪
劳方有什么方法自保?
4) 暗黑想法:跟这样的资方有什么special的玩法?
例如:劳动调查、消防安检、未开发票?
资方与我都是透过LINE联系,打卡单我也有拍照存证
其实钱领多领少已不在本意,甚至全数捐出我都没有关系
希望能借由法律途径,给这样的恶老板一个教训。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