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本人自2014年4月30日在某公司任职,在2014年8月18日被开除,薪水与劳保退保算到
2014年8月23日,也有拿到资遣费4500元和非自愿离职,本人工作薪水为28000
扣劳健保后实领27262元,上班时间为周休二日见红放。
目前已领到22229和之后打电话反映后会计发现少给我三天补给我的2710,也就是24939元
计算应该是28000/31*20-转帐手续费30+资遣费4500-劳保306+3天薪水2710=24939
问题:
本人后来知道工作满三个月,预告工资应该要发10天,少给我5天,也就是薪水应该算到
2014年8月28日才对,打电话给原公司,公司反映是给这样已经算很多了,不愿再多付,
还提到公司算法是本薪25000+全勤3000才有28000,但面试时并没提到此种算法,也没
拿过薪资单,老板表示上述公式没用25000去算就已经不错了,不愿再多付,要我彻调解
委员会。
目前我已申请劳资调解,到时候打算跟他要求那5天预告工资903*5=4515元,想知道这样有无
机会成功?
今天因为查到如果超过30天申诉得话,好像权益就会小很多,所以有些没信心
希望有法律相关之经验朋友能给我些建议。
证据方面
目前手边只有最后一天上班的打卡拍照,汇款存摺影本,
谢谢大家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