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朋友在租屋时房东于契约最后手写加注一条:
如提前解约(一年约)无论任何理由均不退还押金(2个月租金)
当下因新工作到职时间压力因此就签了合约,10/30签约,租赁日由11/16起一年
后因其他因素决定不租(此前东西并未搬入租屋处,人也没去住)
于11/11电话告知房东,承诺会找到接手房客,此之前会支付房租,房东亦同意
此时房东未提及押金会如何处理
结果11/29我朋友带人去看房子时,发现已有人承租入住
打电话给房东,此时房东告知已另租他人,我朋友押金则依约不予退还
问题:
想请教两点:
1.手写加注的押金条文是否有不合法律之处?或说虽不合理但合法?
2.契约内租赁日由11/16开始,11/11提前告知不承租,是否可要求索回押金
(或部分押金)?这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或是说只能私下与房东协调?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