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746号判例
刑法上之恐吓取财罪,系以恐吓使人生畏怖心而交付财物为构成要件,如
交付财物并非由于畏怖心所致,而另有其他企图者,其恐吓尚非既遂。
同院72年台上字第1241号判决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一项之恐吓取财罪,系以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所有为构成要件,如对于该使人交付之财物,本有正当取得之权利,则除
所用恐吓方法或可成立他项罪名外,要无由成立恐吓取财之罪。
生小孩是权利?还是威胁?
生下小孩依民法规定,父母负保护教养义务,跟具资力的对方父母说明
准备适当之养育费用,应该很难说不是权利?或者称的上是威胁?
至于堕胎,对于女方身体造成损害,请求身体照顾费用,似乎也允当?
当然,如果对方说不给钱杀全家或方火烧你家之类的自然就是恐吓取财
※ 引述《emmasfish (零距离)》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跟女性友人发生关系导致对方怀孕,对方胁迫我必须签下本票,才愿意堕胎,不然就要将
: 此事告知我的家人。
: 由于担心家人安危,当下只好在警察局硬著头皮签本票跟和解书,因为不按照他的意思做
: ,他就会把小孩生下来。
: 问题:
: 1、想请教一下此举是否有构成胁迫签署本票以致于债权不成立?
: 2、是否构成恐吓或是恐吓取财?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