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102/10/21到职前公司,
103/10/31离职。
照劳基法规定,我应该要享有7天特休。
但前公司在到职报到当天,有要求我签一份人事规章同意书,里面有相关人事规范,及特
休休假比例规定。(事实上,事隔一年,我也忘了当初的比例是怎么规范的,印象中是写
该如何休这些特休,而这个比例文书,是日后在公司内部人事规章网页中也找不到的资料
)
另外,由于当初新进人员是要3个月试用期,期满考核。考核内容有包括人事规章,因此
店长印了一份人事规章资料给我回家读。考完后,这份文件一直躺在我家抽屉,直到现在
要回头看特休规范,跟公司提到我‘手上资料’没有写明时,前公司说:你怎么能将公司
机密携出?你这样是违法的。
问题:
1.现在前公司只愿意给我1天特休转换成薪资,因为从满一年到离职间,按比例只能休一
天特休。他咬定当初我有签那份同意书,同意按照公司规范的比例去休特休。但是我不知
道,难道离职时,也只能按照比例换算薪资吗???我爬了版上文章,也打了电话咨询劳工
局,还是不清楚。而劳工局也说因为不清楚当初同意书,只能看到内容才能询问律师。所
以只要那份同意书有写到按比例发放特休薪资,我就没办法讨回剩下的6天薪资吗?
2.
当初携出的人事规章中未提及不可携出,但现在前公司说携出违反公司规定,说我这样违
法了。要我把资料交回。请问一定要交回去吗?还是根本可以不理他,我站得住脚吗?内
容其实也是照劳基法的规定稍做更改而已。但他说机密就是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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