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vedpagp (科博文)》之铭言:
: 问题:
: 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 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赌博财物者,处一千元以下罚金。但以供人暂时娱乐
: 之物为赌者,不在此限。当场赌博之器具与在赌台或兑换筹码处之财物,不问属于犯
: 人与否,没收之。
: 我以为的意思是只要不在公共场所下注,就不触犯法条,
: 那我想请问的是网络是属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吗?
网络按照最高法院在94年的判决 承认是属于场所
但对于网络赌博是否合乎赌博罪的(公然)要件并未说明
所以网络是属于场所无误 而是不是公然 应该要视个案认定
(例如 网络上骂人 公开 私人 仅限几位好友 观看) 各有不同
: 以台湾地下赌盘而言,警方查缉网络赌博赌客,是否先破获组头及其组织,
: 在以组头的赌客名单追查其余赌客?
多以攻破小组头,或是线民,或是累犯时间到了,欠业绩就扫一下银行纪录
检方传唤有往来的赌客(嫌疑人) 而直接声请简易判刑(一审)
法官在嫌疑人未出庭的情况下 只要依照检方的声请 就直接判决
而赌客多以罚款金额低而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