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晚安
小弟有关于当初租屋合约的两个小问题想请教
1.租屋报"租屋税"扣除综合所得税的部分
是否合约上"税务方面"的部分完全没有填写
即使我去报所得税 房东也不能将他必须付的所得税要求我付
(因为契约自由的关系 房东可以要求所得税务方面由房客负担,前提是双方同意)
2.合约上加注部分双方都没有签名
那加注的部分是否有效力呢?
原本想查相关法规可是因为不是学相关的不知怎么查
大家都只说加注涂改部分要签名 最好在押日期 如果再加上印章 几乎无法否定
但是没说到如果 都没签名 那是否有实质效力?
请各位为小弟解答指教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