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最近公司在拟定人事规章
在加班的部分描述如下:
每人每月以不超过20小时为限;
如因业务实际需要超过20小时者,应另签理事长核准后始得支给。
加班时数以1小时为单位,未满1小时者不计入加班工时。
假日公差择日补休,公差补修以半天为单位计算。
问题:
我们公司目前是1730下班,若按新人事规章走
等于加班一定要加到1830才有加班费,而且后面加一条未满一小时不计入工时
变成说,如果加班到1900,算起来是1.5小时,但后面这0.5hr没有加班费
而假日因公出差只能选择补休,不得算加班费
请问这样算不算违反劳基法???
有什么方式可以阻止公司这样订定员工的加班呢?
真的很困扰.....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