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QueenHKASino: 所以原原PO如果真的抢/偷回来, 女方要告他就换女方 09/19 23:55
→ QueenHKASino: 要举证吗? 09/19 23:55
推 KKyosuke: 举证抢/偷啊 09/20 00:06
→ hsinyeh: 偷/抢东西的时候就有检察官还有司法警察帮忙了 09/20 01:27
→ qmaper: 为了包包犯上抢夺或偷窃会不会太不划算了一点.... 09/20 08:14
→ qmaper: 民事纠纷变刑事案件了 09/20 08:16
推 haohaobobo: 应该说 原告主张的权利不同 举证责任就会有不同 09/20 13:01
→ haohaobobo: 女友单纯否认是借贷 那男方要举证 09/20 13:02
→ haohaobobo: 但女友加码说是赠与 那就要举证是赠与 09/20 13:03
→ depravity: 已经在手的人说是别人送的不会造成获有利益不需要举证 09/20 13:43
推 KKyosuke: 简单来说 要主张与表见事实不符的一方必须举证.. 09/20 14:18
推 haohaobobo: 女方已自承原先包包为男方所有 其主张赠与没有获利? 09/20 14:47
推 hsinyeh: 问题是原告要胜诉要证明有返还使用借贷物的请求权阿.. 09/20 15:43
→ hsinyeh: 被告那只是抗辩方法又不是原告诉讼标的的构成要件 09/20 15:44
推 haohaobobo: 所以原告应该以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主张阿 09/20 16:02
→ haohaobobo: 双方既对于原告为所有权人不争执 主张物权比较有利 09/20 16:04
其实类似案件举证责任应从民事诉讼法角度切入,
简单可分为:
1.附理由之否认:就对造之主张事实,另以主张不能两立之事实,
以否定对造之主张事实之陈述。
2.附限制之自认:指一方面承认对造之主张事实,同时所为之新事实主张。
以本案为例,原告方主张是使用借贷。
原则上由原告方负举证责任,但其后举证责任是否转换,端看被告方之抗辩方式。
若被告主张该物是赠与而非使用借贷,则属于"附理由之否认",
不生举证责任转换问题。
若被告主张该物是借贷没错,但物主早已声明不用还了,则属于附限制之自认。
被告应主动举证抗辩内容为真。
由此可知被告的抗辩方式影响举证责任甚大。
再举个类似例子,若被告主张该物是自己花钱买的则属1。
主张已经返还则属2。
以上只是基本原则,此外尚有其他足以影响举证责任转换问题之关键。
因本案没有提及,在此就不做多余假设或推论了。
其实实务上也不会这么单纯明确.....
虽一样是主张赠与,但被告讲法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效果。
例如:被告说 1.他自己说要送我的。
2.他自己后来说要送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