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去年被诈骗了两万多块
在今年收到两张传票
但是上头都有被用萤光笔标示"请自行决定是否到庭陈诉意见"这句
所以第一次收到时 我是觉得可以不用去
当初在警局做笔录 警察也告诉我 这个通常拿不回钱 可以不用去
我也没打算要拿到钱 这样就算了也没差
不过前两天又收到第二封传票 想说干脆来问问看
又看到注意事项写着证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会罚钱什么的
我的传票上是只有写被传唤人:户籍地址 告诉人 xxx这样
所以我应该不是证人身分?所以就像萤光笔标注的我可以不用出庭吗?
(另外被同一人诈骗的不只我一个 六七个的样子)
问题:
请问我这样是否可以不用出庭?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