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有关传票及社会劳动执行等相关问题

楼主: ab784533 (laura0129)   2014-09-17 19:48:35
代po
各位版友大家好
我有几个问题想请教有相关知识的朋友
事情经过:
我之前因为案件被判有期徒刑5个月
可以易科罚金及社会劳动
因为家境普通,父亲二度中风需要用钱
所以我选择服社会劳动,需执行153天(918小时)
从去年10月开始到今年6月要执行完毕,
11月的时候父亲呼吸衰竭动了气切手术
开销变得更吃紧
我要照顾父亲,要工作,只能减少去社劳的次数
今年5月的时候有申情通过延期到8月
但是因为父亲身体状况还是不太稳定
我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工作赚钱
最后社会劳动没有顺利执行完
到截止日期限,只完成了126天(751小时)
现在收到执行传票,这个月23号要去桃园地检署执行科报到(时间上有点紧迫)
我的案号是 103年 "执再助" 字第XX号XX案件酉股
我的传票上备注是写
已执毕:126日(社劳751小时)
应执行:27日
问题:
我在服社会劳动认识的朋友他有42天没做完
但他收到的传票跟我的却不一样
他的案号是 103年 "执再" 字第XX号XX案件新股
然后25号去执行科报到
他的传票上备注是写
社会劳动完成477小时,折抵80日,若声请易科罚金,请于当天
携带新台币4万2千元到署执行。
因为他的案件跟我相同,我社会劳动的出席也比他高
父亲状况不稳的时候我也有按程序请假
而且我的备注没有像他的备注有提到罚金金额
我向佐理员询问,然后他帮我问书记官
他说书记官说我27天没执行完,但还是可以缴罚金
虽然实际上我也没有2万7可以在23号当天拿去缴
但是传票上为什么会有"执再助"跟"执再"的差别?
然后可以缴罚金但为什么备注内容会差这么多?
如果我凑不出钱
那这是不是意味我在23号报到就要入监执行了?
还是"执再助"是有其他的字义上或条例上的不同?
我用执再助去搜寻
有查到一个法规名称是检察机关办理易服社会劳动作业要点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90041014600-0990603
但因为我书念得不多,内容又很繁杂所以看不是很懂
我看到其中这一段
十六、嘱托执行:
(一)尚未声请易服社会劳动之案件嘱托执行者,由受嘱托执行之检
察署检察官决定准否易服社会劳动。经准许易服社会劳动者,
送分“刑护劳助”字案号,移送观护人室执行。驳回声请者,
由受嘱托执行之检察署执行科依一般刑罚执行程序办理。
(二)并罚之数罪,完成定应执行刑后,始得嘱托他署代执行。
(三)社会劳动人履行部分社会劳动后,以住居所或工作地迁至其他
检察署辖区为由,声请嘱托他署代为执行社会劳动者,应检具
证明文件具状提出声请,由观护人签报检察官认定属实并获核
准后,始得嘱托他署代为执行社会劳动,且以一次为限。
1.嘱托执行之检察署由观护人依第十四点第二项第六款所定程
序,填载社会劳动已履行时数累计表及填报观护人办理易服
社会劳动案件结案报告书,签报检察官是否核准“刑护劳”
结案。
经核准结案者,送分“执再”或“罚执再”字案号后,由执
行科影印“刑护劳”卷,函送受嘱托执行之检察署执行。
2.受嘱托执行之检察署,于送分“执再助”或“罚执再助”案
号后,由执行科制作社会劳动指挥书,送分“刑护劳助”案
,移送观护人室继续执行社会劳动。
嘱托执行的最下面第三项第二点的内容,可以适用在我身上吗?
我希望可以再做一次社会劳动,因为家里没有多的钱可以浪费
所以我又向佐理员询问,但他跟我说没有钱就是入监,很少有例外
这边讲个题外话
之前有另一位做劳动的朋友要申请延期
提早二个月就写好申请给佐理员送件
后来佐理员说他没有过,因为观护人在刁难
所以他自己去送件看能不能求个情
结果他感觉观护人好像不知道他之前就请佐理员送件的事
他的申请也顺利成功
后来佐理员交接后(半年一次)是听新佐理员说
如果延期申请通过后还是没有做完的话
负责的佐理员要写检讨报告一堆有的没有的
所以朋友觉得他之前写得申请佐理员可能没有交出去
因为我在去年到执行科报到的时候跟我接洽的人
也是跟我说没钱缴就是入监,问我要缴钱还是入监执行?
可是执行科办公室外墙上明明有
写着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内可以申请社会劳动红色的大字
那时候是还好有一位里面的人经过旁边(不知道是相同职位还是职位更高的)
他听到后喵了一下,问跟我接洽的人说,我可以社会劳动,怎么说不行
所以再加上我朋友的事,我猜想会不会是受刑人缴钱了事
对少部分公务员在作业上会比较好处理?
可能有时候觉得麻烦不想跑程序,就先吓人只有缴钱才能重获自由?
因为听到跟我接洽的人说要我在他下班之前去凑钱不然只能入监时
当下我真的认为因为我没钱,今天真的就要入监回不了家了
回到正题
如果我想达成我的诉求,我23号报到当天应该准备什么文件
如依照嘱托执行第三项第二点写的一样可以再一次继续执行社会劳动
这是我在法律上原有的权益吗?
如果是,那在我报到当天又遇到这样的状况的话
我该怎么做才能合理维护我的权益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windwater (风水)   2014-09-17 20:52:00
能不能再声请社会劳动,是由检察官决定,但是你之前有未完成的情事,有可能检察官只同意你易科罚金…而且不是所有判六个月以下都可以社会劳动,可能有前科或犯罪类型不适合社会劳动。 最显注的例子就是五年内酒驾第三犯,就只能入监执行,不能易科或社会劳动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9-17 21:44:00
拿证明去求情吧
楼主: ab784533 (laura0129)   2014-09-18 10:21:00
谢谢W大的回答,但我跟我朋友还是看不太懂“执再助”,我们很在意为什么一样的情事会有两种传票备注ps我朋友并没有累犯的状况,不然他申请社会就不会成功了
作者: yuusnow (猫奴小主管)   2014-09-18 11:18:00
助就是你判决跟执行的地检署不同吧....案号老实说并没有什么,就是个能看出什么案件的编号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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