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小弟被人冒用名义检举,且被检举人为我的朋友。
冒用名义者透过政府机关及私人机关投诉网页检举,写我的姓名及mail。
且冒用名义者仍可回复机关单位,因机关单位仍会将处理状况回信给我,
上面有已回复过的内容,但我却未回复过机关单位。
小弟亦怀疑信箱可能被盗用或是信箱信件被连结至他处信箱?
另外,检举内容不完全符合事实。
问题:
1.是否需去警察局备案,请警察查询冒用名义者是谁?如循ip位址
2.小弟可用何罪名提告?
3.检举与事实不符,又可提告何罪?
4.电子信件是否可当作证据?
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忙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capsspac (上锁的房间)
2014-08-26 10:34:00冒用名义的部分是伪造文书 刑法210条以下
感谢楼上,那我要怎么采取法律途径呢?因为冒用名义者 仍在持续进行中
作者:
capsspac (上锁的房间)
2014-08-26 12:16:00告或不告都是你个人的权利看你能不能容忍对方破坏你的信用 还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损害已经产生(顶多妳不认为而已) EX.检举人资料正确性
有去警局询问 他就说我还没发生损害 叫我等@@D大说的损害 实际上是否可成立?
作者:
jsschen (jsschen)
2014-08-26 14:13:00您可以坚持报案
法条是"足以生损害" 不以已发生为限我国警方认定多数是没有 检方就... XD要是妳以后要常请假处理就你感觉算不算损害?妳觉得"警察"会不会又跟你说这是依法处理不算 XD刑事请把警察当工具人 她没有判断与拒绝的权力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