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上上周在澎湖租机车出游,是用我的名义租的车,
却和一辆自小客车发生碰撞导致机车断成两截全毁。
车祸当时我是机车的负载人,我朋友载我,
所以这次车祸应该没有我的责任(是吗?)。
但因为目前责任未厘清肇事者迟迟不愿赔偿,
只能我先赔偿车行损失,之后再与肇事者交涉。
车行是说我把钱汇过去,
他们买了新车会把发票寄给我,
但光一张发票还不够吧?
问题:
1.是否我与车行间该多签什么文件或证明,以利后续之求偿?
是否还是得再跑一趟澎湖?
2. 关于车行的开价,
合约有提到“机车因事故致损坏时由乙方负担赔偿修理费,修车期间甲方之营业损失…,因而所衍生该车价值之损失亦由乙方负担。”
撞毁的是今年四月份的新车,车行说暂不计营业损失,但是要陪新车全额,完全没有折旧(虽然要折也折不了多少吧),对照合约所写,这样是否合理?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