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化契约范本效力是法律?行政命令或只是行政指导?如果抓比较高位阶看待,只是针对超收部分可以退回,那规定内的30%还是定金啊,不会因为这样而契约整个无效.所以倒不如跟跟对方讨论是否可以转让第三方,或者双方协商各自退让一个数处理.
http://goo.gl/qwNsBi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可以认为是消保法17II衍生的法规命令,希望业者遵守,但这份命令是在2013年生效,不能追溯至2010你的案件,而那个范本如果是行政指导的性质,那对业者只是指导,有无效看业者意愿,人家不要就无拘束力;所以可以回到民法有关定金规定处理,但是有办法举证是对方事由而导致无法履约吗?而你之后又和业者协商,以日后履约时抵免处理,人家2013年催告你说明该时间必须设限,您当时是怎怎样回应?最根本的解决方式就是对方乌龙,直接要求业者两倍定金返还处理.此外,假设你当初答应延到2014.03年,有提到逾期未用怎样处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