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经过
我于2011年订某民宿的双人房一间、二晚,并付订金(总房价的五成),
然而由于民宿业者不小心重复接受订房,因此来电询问我们是否愿意延期,
经确认后,业者表示我们可以无限延期,于是我们就同意了。
(以上皆为电话中的对话,事后亦无确认函。)
此后,我们始终没时间去,但因为可以无限延期,所以很放心。
2013年与业者联系时,
业者表示当初并未表示可以无限延期,且表示最多只能延到2014年三月。
虽然我们很无奈,但还是无法成行 囧。
目前情况
我从情理方面尽力跟业者沟通,希望业者退还订金,
但业者不同意,且认为已善尽展期之好意。双方看法无交集。
我上网查询之后,发现有相关法规如下:
交通部曾于2010年发布 民宿个别旅客直接订房定型化契约范本
其中第六条指出:民宿业者若收取订金,不得逾约定首日房价百分之三十。
二、我的疑问
A. 在查法规的过程中,在一篇文章看到这样的说法:
“依法论法,若业者与旅客约定收取订金超过首日房价之30%时,该约定将为无效
(参见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第2项)。”
(资料来源:http://www.justlaw.com.tw/LawReport.php?id=90 的第一段结尾)
于是我再查消费者保护法:
第十七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选择特定行业,公告规定其定型化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之事项。
违反前项公告之定型化契约,其定型化契约条款无效。
该定型化契约之效力,依前条规定定之。
企业经营者使用定型化契约者,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查核。
虽然内容的确提到“违反前项公告之定型化契约,其定型化契约条款无效”,
但我很纳闷,
2010年的定型化契约,名为 民宿个别旅客直接订房定型化契约范本
2013年的定型化契约,名为 民宿个别旅客直接订房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两者内容大同小异、但名称不大一样,而消保法第十七条里使用的名称是后者。
请问:
我是否可根据这条法规,主张“业者与我之间的定型化契约条款无效”?
(从契约内容来看,答案应是肯定的,但我还是想确定一下...)
B. 我目前打算这样做:
根据定型化契约第六条主张 业者收取总房价五成的订金,依法违反定型化契约。
再根据消保法第十七条主张 承上,因此我们之间的契约无效,业者应退还订金。
请问:诸位版友看法如何?
(可行?不可行?有什么须注意的地方?其他意见?等等...)
C. 以我目前希望业者退订金的情况来说,还有什么法条是我可以引用的吗?
参考资料:
民宿个别旅客直接订房定型化契约范本 (2010年发布的版本)
https://tinyurl.com/qfrpz4v
民宿个别旅客直接订房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2013年发布的版本)
https://tinyurl.com/nrnzjt7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