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女友在一间小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工作近一年(年资未满一年),
因为长期受到上面长官打压及言语相讥,
并且叫她做一些很奇怪的杂事,如切水果及泡咖啡给大老板吃喝,还会被嫌切的形状
不好看。所以她决定要提出离职,5/10写mail给直属长官,5/11提出离职申请单。
她的交接清单也都弄好了,但是问题来了
主管叫她要把手头上的工作都要做完才能走,但是该项工作每天都会有新的
东西进来,根本就没办法做完,还说做到哪一天离职就要把哪一天也要做完。
不然的话主管说她不签离职单。
我觉得很奇怪,这样子事情根本就没有作完的一天。
问题:
1.交接有人规定一定要完全做完才算交接吗?????
2.她5/11提出正式离职申请,那应该5/21 不管事情有没有做完都可以走人吧?
3.公司恐吓她工作没完成不给离职证明,但是根据劳基法第19条。
只要有符合预告期间日期,公司应该不能不给离职证明吧??
4.如果要去劳工局申诉,需要准备什么文件,比如说交接清册照片或者离职单照片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