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1bDSJHhh (Violation) (作废)

楼主: PttLegist2 (法务部pttlaw板法务)   2023-11-12 21:57:00
判决主文:申诉驳回。
判决理由:
查本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二目所定:未经作者
同意或授权,使用他人设计之图案、文字作为签名档、名片档或其他形式之利用者。
前述所指之“设计之文字”,应与本目里提及之“设计之图案”具有类同性质,而非属使
用者在本站使用中英文等纯文字PO文或推文的文字。
查BBS上惯常使用ANSI码构成各种创意图案,早期在BBS上的ANSI是逐字key出来,如今虽
然有多样方便的程式及指令可供使用,让ANSI的使用门槛降低非常多,
然ANSI码的成像结果虽然像图案,但实质仍然是由各种中文字、英文字母、符号、方块或
箭头等广义文字构成。故保障使用者设计出之ANSI码实乃本目所规定之目的。
ANSI可使用的各项中文字、英文字母、符号、方块或箭头,单独拆开来看人人皆可自由使
用,但经过选择使用及编排顺序,从而赋与创造性,且本目另规定有“设计”此一要件。
设计是将作者的意识想法,透过具有识别性的方式去呈现,含有作者之独立思维及智巧,
并融合个人技匠创作设计,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就法而言,著作权法第七条第一项有关编
辑著作之定义“就资料之选择及编排具有创作性者为编辑著作,以独立之著作保护之。”
,故“就资料之选择及编排”以及“有无创作性”,是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之要件,此
之创作性包含是否足以表现作者之个性或独特性,不必达前无古人之程度,但至少必须具
有微量创意;或可参照教育部字典对于设计之定义为“预先规画,制订图样”。
上述皆可证所谓具创作性之“设计之文字”,应与PO文或推文中不具创作性之单纯“文字
”有别。
另可观本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目将“未经作者同意,于看板转载他人任何形式或内容之
文章。”定义为看板违规行为,显然设立本规则之前辈有意将“文章”与“设计之文字”
两者作区隔。
因此本站使用者所撰写之PO文、推文皆属于本规则所称之“文章”,而非“设计之文字”
,自不应适用本规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二目。
本站文章发表的格式设定,若在有使用签名档的情形下,会在文章本文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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