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不服Violation板判决

楼主: blurishaty (sonic)   2015-04-06 09:22:07
提出申诉时请明确提出下列资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诉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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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诉人ID:blurishaty
2.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a)作出判决者:Lavchi
(b)文章编号:#1L81H-k3 (Violation)
3.欲申诉之判决︰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428165758.A.B83.html
4.不服理由︰
1.判决文中提到若当事人以明示拒绝和他人通信、对话、对谈,之后若行为人再继续
以信件或水球、对谈即可该当之该款之骚扰行为,若当事人亦以明示接受和他人通信
、对话、对谈,该当和解本案中当事人godbirdman于3/29检举本人blurishaty以信件
骚扰却于3/31在强烈主观认知blurishaty和trashbear为同一人(证据如下所提供
版主若须更多证据证明其早知此两ID为本人使用中ID我可在提供),短短3天之内
又主动来信寄给我,主动告知可以跟他通信,本信中充满对本人呛声、挑衅、辱骂、
污蔑之字眼文句, 不忘于文末提醒本人寄信于他,此信件非本人主动透过任何方式
联络他,亦非以任何方式外力胁迫他所写。
2.就一般常理而言,以信件骚扰被检举即被骚扰者一方拒绝再收到骚扰者以信件再骚扰
以Lavchi版主于判决文末以请将其设入坏人名单建议,相信Lavchi版主亦主观认定如
此,再者在PTT上判决最终是以使用者为主,而非使用ID为主,所以才有ID_Multi供版
主查询分身ID。
3.但此当事人godbirdman于3/29在Violation版检举本人blurishaty以信件骚扰后,
随即不久于3/31又主动寄信给我(trashbear),在其早已主观认知trashbear
和blurishaty为同一人之情况下。此厢检举我站内信骚扰,
那厢又主动明示接受我站内信。请问版主就你们所经手案件或社会上案件,有受害者
(被骚扰者)在短短3天内主动接受加害者(骚扰者)以同样加害手段(寄送站内信)再次
加害(骚扰)之?这合乎一般常理?一般受害者应对加害者避之唯恐不及了吧?
若以判决文所述加之本人本人提供之证据解释(证据日期距检举日期仅短短3日,亦在
本判决文出现日期之前),那不就是被骚扰者当事人明示拒绝(Violation版4/05认定)
明示接受(3/31被骚扰者当事人来信文中主动提及)通信之骚扰者之通信,这句话不很
奇怪吗?那这表示是拒绝我这个骚扰者来信还是接受我这个骚扰者来信?
4.由以上所述可见其只欲单纯报复(报复请容后在述)本人使用之blurishaty此ID,
非针对本人予以检举,否则在一般骚扰者与被骚扰者关系下,被骚扰者怎可能在与
检举骚扰日期短短3天之内,主动找到骚扰者其他ID,对骚扰者去信,两者角色
应互换才对吧? 并且在内容中主动述及与检举事项相反之论述。
应该早就全部设入坏人名单,避之唯恐不及了吧。
5.就报复之论点,版主可参阅当事人对于我之检举文,内容本人谦卑有礼,欲与之
息事宁人和平相处,一般骚扰文应该是带有攻击嘲讽之意味才对。反观当事人于
检举我后短短3日内主动来信,充满呛声、挑衅、辱骂、污蔑之字眼文句且带有
与检举事项相反之论述。若作为报复之工具恐与Violation板设立之目的不符合了。
5.支持贵申诉人理由所需之证据︰
#1L7tUm3j (Violation)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428125616.A.0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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