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不服Violation版判决

楼主: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2015-04-02 19:41:36
申诉驳回.
中华民国法律与本站站规性质仍属有别,
依法律不处罚之行为,
并非绝对不违反站规。
依本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二目,
处罚对象并未限定为"作品"、"创作"或"著作",
此部分已与著作权法不同,
实不应比附援引。
板主之公告并非著作权法第九条所规定之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仅为本站看板自治板主之文章,
以此论及板主所著之水桶公告非为著作权法所保障,
稍嫌速断。
即使不受著作权法保障是否即不得援本站站规加以处罚?
仍有讨论空间。
又,
签名档之功能为何,
仍需进一步讨论,
依简单文义可知,
"签名"的概念有若姓名权之概念,
本站是否应以保障类似姓名权之概念保障签名档?
若如此,
签名档应用于彰显本人特色、个性,
若将签名档用于非彰显本人特色、个性,
而是用于宣传或传布反对某行为,
甚至乃援用非经他人不同意您援用之文字,
此是否合乎本站保护签名档之意旨,
实在需要讨论。
此并非申诉人几句"完全无法接受"、"箝制言论自由"即无须深思。
而欲以本站法务部之判决,
即要求本站千名板主所为之公告均须开放他人作为签名档,
其影响应显而易见,
甚至或许需要与板务站长、板务各级主管取得共识,
此应该不难想像,
申诉人以此与服贸事件相比,
令人匪夷所思。
依此,
本板认为在取得进一步讨论结论之前,
Violation 板依过去作法作类似之处分、处罚,
并无明显重大之瑕疵,
该判决应予维持。
法务 longbow2
※ 引述《antistar (反反反)》之铭言:
: 提出申诉时请明确提出下列资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诉将不予受理):
: ==============================================================================
: 1.申诉人ID:antistar
: 2.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 (a)作出判决者:Lavchi
: (b)文章编号:#1L6OIzGx
: 3.欲申诉之判决︰
: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427735741.A.43B.html
: (若此项留白,请以转录方式将该判决原文转录至本版。)
: 4.不服理由︰
: 1.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二目所规定之:未经作者同意或授权,
: 使用他人设计之图案、文字作为签名档、名片档或其他形式之利用者。
: 但版主的警告及水桶判决并非是设计过的文字,仅是单纯发生效力作用之公告
: 亦即此公告并无著作权可言。
: 2.承上依著作权法第9条第1项第1款规定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著作权法已明定政府机关的公文皆非著作权法所保障,也就是无著作权
: 同理可得版主所做的单纯判决亦无著作权可言
: 因为所谓的著作,依著作权法第3条第1项第1款规定
: 是指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
: 单纯判决的宣告,何以有文学或学术创作可言?
: 3.依以往判决来看
: 所谓开放水桶公告做签名档影响甚大
: 但影响究竟多大? 有多少影响或造成何种冲击并未明确讲出
: 仅以影响甚大一句带过理由不够充份,就像服贸的利大于弊讲法一样
: 且签名档功能是个人言论自由的表达并无疑异
: 如仅以签名档有何功能应讨论便做为驳回理由就更让人无法接受
: 用无著作权的内容做为违反的理由毫无道理可言
: 若未侵犯著作权者,怎可以此箝制言论自由?
: 何况还是可受公评的版主判决!
: 基于上述三点理由,皆明确表达判决不适当,请予以撤销。
: 5.支持贵申诉人理由所需之证据︰
: 全国法规数据库:著作权法
: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8%91%97%E4%BD%9C%E6%AC%8A%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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