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不服Violation版判决

楼主: antistar (反反反)   2015-03-31 23:00:36
提出申诉时请明确提出下列资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诉将不予受理):
==============================================================================
1.申诉人ID:antistar
2.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a)作出判决者:Lavchi
(b)文章编号:#1L6OIzGx
3.欲申诉之判决︰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427735741.A.43B.html
(若此项留白,请以转录方式将该判决原文转录至本版。)
4.不服理由︰
1.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二目所规定之:未经作者同意或授权,
使用他人设计之图案、文字作为签名档、名片档或其他形式之利用者。
但版主的警告及水桶判决并非是设计过的文字,仅是单纯发生效力作用之公告
亦即此公告并无著作权可言。
2.承上依著作权法第9条第1项第1款规定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著作权法已明定政府机关的公文皆非著作权法所保障,也就是无著作权
同理可得版主所做的单纯判决亦无著作权可言
因为所谓的著作,依著作权法第3条第1项第1款规定
是指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
单纯判决的宣告,何以有文学或学术创作可言?
3.依以往判决来看
所谓开放水桶公告做签名档影响甚大
但影响究竟多大? 有多少影响或造成何种冲击并未明确讲出
仅以影响甚大一句带过理由不够充份,就像服贸的利大于弊讲法一样
且签名档功能是个人言论自由的表达并无疑异
如仅以签名档有何功能应讨论便做为驳回理由就更让人无法接受
用无著作权的内容做为违反的理由毫无道理可言
若未侵犯著作权者,怎可以此箝制言论自由?
何况还是可受公评的版主判决!
基于上述三点理由,皆明确表达判决不适当,请予以撤销。
5.支持贵申诉人理由所需之证据︰
全国法规数据库:著作权法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8%91%97%E4%BD%9C%E6%AC%8A%E6%B3%95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