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不服 violation 判决

楼主: yTim5566 (五五六六得第一)   2014-11-02 06:59:42
感谢实习法务的回应。
针对实习法务的说明,基于"真理越辩越明"的前提,容我做一些更深入的讨论。
※ 引述《LLsolo (键盘法官)》之铭言:
: 一、前述所引用的相关判例,当事人所使用得不雅言词并没有和特殊情境有着直接关系
: 与本案在干字等等和感情道德上及通奸等讨论有所不同。
实习法务强调不雅言词和特殊情境之间的关联性,但是我认为实习法务或许将一些观念混
淆了,因此造成判决结果与56我一般认知上的差异。
实习法务认为,因为今天讨论内容为感情道德及通奸,因此使用"你妈被人干"等语不算是
辱骂。这种判断56我认为过于武断。
首先,我们皆了解"你妈被人干"等语在没有特定情境下,为侮辱性言词。这点我相信实习
法务与我皆没有争议。那么在使用这等侮辱性言词时,就需要十分的谨慎,毕竟PTT为社
会缩影,使用者皆需要为其言论负责。
也就是说,今天被申诉人使用了"你妈被人干"等语句时,正常来说,如果他并不具有侮辱
的意涵,应该是经过审慎考虑后,在十分必要的情况下才会有的表述。那么我们来看今天
被申诉人使用的语句:
你老妈给人干,你老婆给人干,你都要除罪化那是你的事,你开心就好。
你老妈给人干,你老婆给人干,你不给自己找理由,帮别人找理由。
你不是比那些人还无聊? 笑死人。
在合理范围内,被申诉人如果只是想要表达"个人经验不同,通奸除罪化的认知有差异",
那么,他可以选择用别的语句进行说明,而不是选择用"你妈被人干,你老婆被人干"这种
具有人身攻击的语句进行说明。被申诉人使这种语句,已经超出了他合理表述其语意的必
要性,且并未对于使用"侮辱性言论"有任何谨慎或是负责的意思。
因此,即便今天讨论的内容为通奸或是感情道德上之内容,这并不会赋予他就可以任意使
用人身攻击或是侮辱性言词的资格。
实习法务所想要表达的除外条款,我认为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境下才会成立。例如今天我们
要讨论的内容为"干你娘"的历史沿革,所以今天使用者使用了"干你娘"作为说明时,不能
将"干你娘"这个词作为侮辱的表达。
但是现在的状况与上述情境显有不同。第一、通奸与感情讨论的议题中,我看不出任何一
定要使用"你妈被人干,你老婆被人干"这种言词的理由;第二、从被申诉人的语句中,我
也看不出来在他想要表达的意思中,有必要使用"你妈被人干,你老婆被人干"这等语句。
根据上述两点,在被申诉人已经侵害了我这位善意使用者的权利前提下,我认为是实习法
务的"情境说"并无法作为被申诉人卸责的理由。
: 二、对于特殊环境或事实条件下,使用较为粗俗之言词不罚在近年来已有相关判例,例如
: 102易456 骂小三贱人婊子无罪,原因在于通奸及介入婚姻环境下的事实条件,“有
: 力的表述,未必是文雅的”,或是先前的龟儿子无罪等等,可以知道现行的实务见解
: 也在对于粗俗的文字渐渐给予较为宽松的认定。
实习法务撷取102易456我认为有断章取义的疑虑,原文如下:
其所为负面评价用语虽让告诉人感到不快,但究非杜撰子虚乌有之事,或毫无意义的谩骂
;且最有效之语言表意,原本就是言论自由的核心范围,而语言、文字之选用,本来除了
客观意思之传达沟通外,还有情感表述的成分在内,“有力的表述,未必是文雅的”,强
迫一个人在情绪激动时不得“口出恶言”以发泄情绪,无异于强令行为人找寻其他宣泄出
口,反而另滋生毁损、伤害或其他更严重的无可挽回的犯行发生。
因此,法官并不是因为粗俗的文字渐渐给予较为宽松的认定,而是在于如果确有此事时,
法律不应该处罚说实话的人。在原告确有婚外情的前提下,作为婚姻受害者的被告以激动
言论表述其言论,法官认为这仍在言论自由的保障范围之中。
然而本案,试问被申诉人的言论是基于何种事实?讨论通奸议题又何须针对我56情绪激
动?因此,其不文雅的表述并没有任何的依据,却直接侵害了我的内部名誉,这种行为,
绝对非现行法律所允许。
综上所述,我认为实习法务可能误会102易456之判决意涵。事实上,根据56我前文所举之
103易316,即可了解,并不是现行法律对于粗俗文字认定变宽松,而是在于其言论是否符
合必要性,以成为可受法律保障的言论。若是,那么当予以保障;若否,则不受到法律的
保护。
何种符合法律保护,我已经在上篇回应文中做出论述,在此不做赘述。但很明显的,被申
诉人的言论并未符合该项定义。
: 三、按本版之信件开罚之规定,其一构成要件须为"辱骂",而本版心证认为所检附之证据
: 仅于粗俗用语,并未到辱骂,因此本案所为之检举板判决,并非为被检举人脱罪,仅
: 认为被检举人之行为不足以罪罚。
法律的目的不在于处罚。被申诉人今天亦不是触犯了公众利益或是看板规定。今天的争点
在于被申诉人侵害我56的权益。因此判决的症结并不在于被申诉人使用的是否是粗俗用语
,而是今天被申诉人是否有侵害我56的权益。
因此要检视的是:
1. 我56是否享有不被用"你妈被人干"等语站内信骚扰的权利?
2. 被申诉人是否有用"你妈被人干"等语表达其想法的权利?
3. 如果两造双方皆有权利时,何者的权利较高,何者权利较低。
因此,今天实习法务在在强调该言论并未达到辱骂程度,我认为这种心证固然是法务的权
力,但是在这个案件中,似乎没有心证判断的余地。如果1.2.项有任何一项不符,那么判
决结果自然很快的就出来了;如果今天1.2.项都符合,但是实习法务认为,用"你妈被人
干"等语表达其想法的权利高于不被"你妈被人干"等语骚扰的权利,那么自然可以驳回我
的申诉案件。
但一直强调未达辱骂程度,似乎未将使用者的权利纳入考虑;而如果此类判决一开,是否
表示做为PTT 的良善使用者,必须忍受这类的"粗俗"言词呢?法律不是为了处罚而存在,
PTT 站规同样也不是。我认为法规的作用,在于保护良善使用者,并且引导风气。试问,
如果这个判决的结果造成的影响会是什么呢?
: 四、56所引述之大法官释宪对于人性尊严等基本权的论述,对于56之逻辑陈述及其对于
: 法律之见解亦表示肯定,但不论是释字或是现行法规等等终究为参考依据,本板之
: 审判依据主要仍为本版之规定,包含前述之论述终究为对于文字使用之心证不同
: 而已,本版认为为“特定事实下之陈述,仅为粗俗用词之讨论,不罚”,而检举人认
: 为“该用词应为辱骂之词,请给予改判”。
实习法务对于我56的肯定,我深感荣幸;对于Violation版的认定:
  “特定事实下之陈述,仅为粗俗用词之讨论,不罚”
也予以高度支持。不过我不太懂"你妈被人干"是基于何种事实下之陈述,通奸及情感议题
又何必以"粗俗"用词进行讨论,这部分若为实习法务立论依据,自当叙明,以杜众口。
此外,我了解实习法务一直认为着眼点在于"你妈被人干"是否为辱骂之词,但我56认为争
点不在于辱骂之词的认定,而在于:
1. 权益之冲突
2. 使用者是否有谨慎发言的义务
援引SYSOP之置底公告,这表示使用者有对自己言论负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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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码(AID): #137gDUr5 (SYSOP) [ptt.cc] [公告] 网友需为言论负责,切莫? │
│ 文章网址: http://www.ptt.cc/bbs/SYSOP/M.1126081374.A.D45.html │
│ 特殊文章,无价格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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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 9/07 in2 □ [公告] 网友需为言论负责,切莫误触法网
: 五、综上所述,本版当然希望上诉审维持本版之原判,但上述审若认为本版之心证有调整
: 的必要,给予改判亦欣然接受,使得本版之心证在实习结束后可以为一般之乡民所接
: 受,毕竟“真理乃越辩越明”,对于本案本版已无任何意见需要陈述,请上诉审依规
: 定为裁判。
感谢实习法务愿意针对这件案子予以讨论。作为良善使用者,本56亦只是想要捍卫自己于
PTT 站规上即有载明之权益。还请实习法务与PTTLaw版法官,能协助小可,得到被剥夺的
权益。
先行感谢各位的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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