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述所引用的相关判例,当事人所使用得不雅言词并没有和特殊情境有着直接关系
与本案在干字等等和感情道德上及通奸等讨论有所不同。
二、对于特殊环境或事实条件下,使用较为粗俗之言词不罚在近年来已有相关判例,例如
102易456 骂小三贱人婊子无罪,原因在于通奸及介入婚姻环境下的事实条件,“有
力的表述,未必是文雅的”,或是先前的龟儿子无罪等等,可以知道现行的实务见解
也在对于粗俗的文字渐渐给予较为宽松的认定。
三、按本版之信件开罚之规定,其一构成要件须为"辱骂",而本版心证认为所检附之证据
仅于粗俗用语,并未到辱骂,因此本案所为之检举板判决,并非为被检举人脱罪,仅
认为被检举人之行为不足以罪罚。
四、56所引述之大法官释宪对于人性尊严等基本权的论述,对于56之逻辑陈述及其对于
法律之见解亦表示肯定,但不论是释字或是现行法规等等终究为参考依据,本板之
审判依据主要仍为本版之规定,包含前述之论述终究为对于文字使用之心证不同
而已,本版认为为“特定事实下之陈述,仅为粗俗用词之讨论,不罚”,而检举人认
为“该用词应为辱骂之词,请给予改判”。
五、综上所述,本版当然希望上诉审维持本版之原判,但上述审若认为本版之心证有调整
的必要,给予改判亦欣然接受,使得本版之心证在实习结束后可以为一般之乡民所接
受,毕竟“真理乃越辩越明”,对于本案本版已无任何意见需要陈述,请上诉审依规
定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