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inyurl.com/4supx9cr按照智慧局的函释 关于技术性创作之文字说明或图式由于其属科学或学术范围之创作 仍可成为著作权法保护之客体另外法务室科员在106/10智慧财产权月刊中指出 就我国司法及行政见解 即使是法定必要文件 且依法须经主管机关公告 该文件亦不当然成为公文之一部分而失去著作权保护 例如药品仿单及环境影响评估相关文书(仿单不受保护后来通说是因为思想与概念表达合并原则 并非因为仿单为公文书)智财法院105民著诉字第13号也指出将专利说明书、图式排除于著作权保障范围 在智慧财产法之法理上难为妥适说明但上面这些属于台湾的部份 USPTO如果是以“揭示于该网站上的政府产出文件”会有一部份台湾不列入公文书保护客体的部份也排除在著作权保护客体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