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商标核驳理由先行通知书,第一次碰到这样的状况,想请教各位先进
客户创用了一个名称与logo(以下代称logo A),并申请甲类别商标
先前情提要一下,logo A主要会印在一种叫做B的产品上进行贩售(B为习之领域代称)
然后我的客户当初申请商标后,已经很大量在市场铺货,所以将logo A去google可以找到很
多产品资讯
最近收到智财局来函,智财局去哪里恶补知识,在没有任何间接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lo
go A是一种用在B产品上的习之技术专有名词,所以不具识别性...
智财局最后建议意见书的方向有几点:
(一)本件商标如何使用或实际使用之态样。
(二)非商品说明之具体事证。
(三)检附“logo A”文字已取得识别性之证据。(例如该商标商品之销售或服务之提供、广
告数量、广告业者或传播业者出具之证明、各国注册之证明等)
我的客户已经提供logo A用在B产品上的完整产品照片,还有一些出货单、估价单等资讯,
不确定意见书应该要怎么陈述比较好,想征求有相关经验的顾问,顾问费另谈,可站内信讨
论,谢谢板上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