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谢大家看完以上背景,以下发问———
: 1. 未核准的专利能够当作授权标的吗?未进入国家的PCT申请案也可以当作授权标的吗
?
: 如果当作授权标的,合约中对于这些专利权利金的给付是不是应该增列条件?
1)可以
2)可以
3)是
我周末可以找案例给你,欧盟曾有过类似案例,被授权标的是专利+know how,后来呢,
专利没了(我忘了是没过还是被无效了,说不定madgame大大更熟?),法院判决权利金
要照给,因为你被授权人还是有拿到know how
但是呢,实务上不建议连“专利稿”都没看到、可能核准范围都不清楚就签约授权,不管
你是授权人还是被授权人。
换一个角度来说,你买房最保险的是买成屋对吧?因为产权确定、屋况明白。预售屋红单
起码产权确定,但是最终屋况除非你有定期监工要不然很难讲。还有一种纯预售屋,万一
营建商落跑了怎么办?这三种状况分别对应到已取得专利、专利审查中、只有发明构想,
还没或才刚申请专利。
回到你的例子,你这个例子通常是当初的法务不懂专利。当真要签这种约,要不就是约定
除了签约给付以外的授权金要视核准范围再商讨,要不就得要求对于撰稿跟答辩的介入权
。否则你头洗下去,对方随便修改专利范围只为取得专利,实质上谁受害?
: 2. 专属授权前和他人的非专属授权,在专属授权后效力是否存在?专属被授权人是否
可
: 对抗非专属被授权人?
上面有人回过了,谁先登记谁先能对抗第三者
没登记喔......当然实务上......颗颗
: 3. 若授权人希望再授权可以获得分润,是否在合约中就不应该以“权利金”作为计算
基
: 准,而是以收益、净利、upfront payment...等等方式作为计算基准会较适合?但又怕
这
: 样不是基于专利权而来的对价会有约因的问题。
这里纯粹一般合约议题,不加评论
: 文长,真的很谢谢大家看到这里
: 有任何意见都欢迎一起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