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初次在本版发问,手机排版
其实不知道这篇适不适合在这里发
前阵子手上在处理一件专利授权案件(本案已和平落幕,为保护当事人已就部份资讯马赛
克处理,也依约不提供当事人最后和解方案,但有获准可作为案例讨论)
由于当初几位当事人缔约时都没有找律师看过合约、自己也对授权很陌生,因此现在遇到
要付钱时就遇到许多法律上的问题
这些问题就来到了本人手上(默)
虽然最后大家是愿意坐下来一起大家谈和解,不过里面遇到很多问题,想看看版上专利人
出自于专利视角有没有不同的看法
以下会先就背景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说明,请益的问题会列在最下方,不想看背景的人
可以直接拉到最下XD
案件事实背景说明如下:
1. 授权人是A公司
2. 被授权人是B公司
3. 专属授权,授权标的有5项“已经核准”的专利、3项“审查中”的专利以及2项“PCT
申请案”(尚未进入国家阶段,但也未逾最早优先权日起算30个月)。有趣的是该5项“
已经核准”的专利在和B公司专属授权前已有非专属授权给其他被授权人(称C公司)
4. 权利金给付仅约定给付一笔Upfront payment,并无milestone payment与royalty(销
售分润),未约定权利金给付条件(如“审查中专利核准后按比例支付”等语)
5. 当初约定可再授权,A公司可拿再授权权利金的一定成数。现在B公司真的再授权给D公
司,但BD双方因为税务等种种原因,BD双方的合约约定“权利金为零”(royalty-free)
,D仅给付B一笔签约金。
事件的开始是这样的...
先前A公司去函B公司要求给付权利金
1. 权利金的计算方式:照比例/一次性给付
B公司的法务认为,这一次权利金应该只要支付50%,后续审查中的专利每一个专利核准再
支付10%权利金。理由是因为授权是一种专利侵权免诉保证(不作为义务)的对价,侵权
的前提理应是权利存在,审查中的专利既未拿到专利权,因此就不存在上述专利侵权的情
况,更遑论免诉保证等。
A公司的法务则表示若是“权利金”都依比例支付,那PCT申请案假如进入十个国家,那十
个国家都要核准才要支付权利金吗(我:“这还是没有分割案的情况呢(远目)”)。言
下之意就是照比例计价有很多需要克服的困难,不如就比照签约金一次性付掉。
2. 专属授权前与他人的非专属授权是否影响专属授权效力
此时B公司抗辩因为有5项专利先前A公司已经非专属授权给C公司了,因此专属授权合约应
自始不存在、或是对市场价值产生折损因此应该折让部分权利金作为补偿。
A公司则是回复因为A、C当初非专属授权未有登记,根据台湾专利法,未经登记之授权不
得对抗第三人,B公司此时就是那位没有受到对抗的第三人,理应全无损失XD
*专属授权前的非专属授权是否对于专属授权效力有影响,目前没有找到台湾法律有表示
过意见(美国有判例,但说到底合约的准据法是台湾嘛...)
3. 再授权的权利金=0
A公司表示依A、B之间的合约,B公司既然与D公司谈了再授权,应该支付一定比例的再授
权金
B公司此时拿出和A的授权合约与和D的再授权合约缓缓的说
“AB合约是说:
若B有再授权,则B应给付A”再授权的权利金”*x %;
BD合约是说:
本授权合约无权利金,D应给付B签约金yyy元;
所以依据两份合约,B应给付A “0”*x%=0元再授权权利金。”
A公司气炸XDDDD
只能抗辩签约金在这里实质上等同权利金云云。
———谢谢大家看完以上背景,以下发问———
1. 未核准的专利能够当作授权标的吗?未进入国家的PCT申请案也可以当作授权标的吗?
如果当作授权标的,合约中对于这些专利权利金的给付是不是应该增列条件?
2. 专属授权前和他人的非专属授权,在专属授权后效力是否存在?专属被授权人是否可
对抗非专属被授权人?
3. 若授权人希望再授权可以获得分润,是否在合约中就不应该以“权利金”作为计算基
准,而是以收益、净利、upfront payment...等等方式作为计算基准会较适合?但又怕这
样不是基于专利权而来的对价会有约因的问题。
文长,真的很谢谢大家看到这里
有任何意见都欢迎一起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