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avan (ㄚ兵)》之铭言:
: 代朋友询问,
: 这是朋友的新创公司遇到的问题,
: 不知有没有人有PCT进入欧盟的经验。
: 朋友与一家专利师事务所已合作数年,
: 第一次走PCT申请国外专利,
: 申请的国家是欧盟。
: 因为台湾有OA,
: 所以根据OA意见修改,
: 并精简PCT基础案再送出,
: 要申请的claim是PCT基础案再限缩。
: 在收到请款单时,
: 才发现事务所在没告知的情况下以基础案送出,
: (事务所说是官方要求先送基础案,
: 未来再申请改回原申请案。因为时间急迫,他们没有告知就先付款了。)
: 因此多了很多超项费、超页费,
: 未来还要付昂贵的服务费再改回来。
: 请款单还包含未曾报价过的审查费、指定费及服务费,一样是官方要求、时间急迫,没告知
: 就先支付了。
与事务所的沟通问题不评论,
纯粹从法规方面谈谈这个案子还可以拿回来的费用。
如果还要继续申请,可以退的费用是超项费(claims fee)。
在欧洲程序,请求项超出 15 项时
第 16 项到第 50 项每项加收 245 euro
第 51 项以后每项加收 610 euro
一不小心就会产生钜额支出
上述超项费可在 PCT 案进入欧洲时缴交。
进入欧洲后,欧洲专利局会随即发出通知,给予申请人一次修改请求项的机会
(称为 Communication pursuatnt to Rule 161 EPC/Rule 162 EPC),
如果超项费尚未缴交,可以在上述通知的六个月期限内缴交。
如果超项费已经缴交,但透过修改请求项减少了请求项的数目,
溢缴的超项费可以退费。
(实务上需要提醒台湾申请人的是,
欧洲的请求项撰写形式,
允许使用 preferably, more preferably, even more preferably 等写法。
可以使用这类形式减少请求项的数目,而不实际删除请求项的内容。)
如果及时撤回申请案,
检索费(search fee: 1350 euro)和审查费(examination fee: 1700 euro)将会返还。
条件分别是在欧洲专利局开始进行检索/实质审查之前撤回申请案。
其他已缴交的官费无法退回。
参考资料:
Rule 161(1) EPC
Rule 162 EPC
Article 2(1), Rules relating to Fees
Article 9(1), Rules relating to Fees
Article 11(1), Rules relating to Fees
: 请款单费用将近是报价单的三倍,
: 看到请款单后,朋友无法负担想取消申请,
: 事务所说这些规费他们已经支付了无法退回,
: 要求朋友还是得付款。
: (当初事务所有提供美国、日本、欧盟的报价,只有欧盟没有含审查费,朋友看到价格差不
: 多,为了省翻译费而选择美国、欧盟,现在反而欧盟的费用会高好几倍。)
: 请问大家遇到这种情况,
: 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呢?
: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