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关于专利授权中权利金给付的问题(稍长

楼主: wowhanhow (我很好)   2021-01-11 20:15:22
: ———谢谢大家看完以上背景,以下发问———
: 1. 未核准的专利能够当作授权标的吗?未进入国家的PCT申请案也可以当作授权标的吗?
: 如果当作授权标的,合约中对于这些专利权利金的给付是不是应该增列条件?
: 2. 专属授权前和他人的非专属授权,在专属授权后效力是否存在?专属被授权人是否可
: 对抗非专属被授权人?
这个从立法精神来看,台湾是采登记对抗主义。
但即便是职业律师也会有不同见解,到了智财法院更是...下文再讲。
假设现有三人。A为原专利权人,B为非专属被授权人,C为专属被授权人。
甲说:
第62条已明文规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此条所称的授权并未专指非专属授权或专属授权,是以立法保护非专属/专属被授权人。
而且台湾向来采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生效主义,登记对抗所保护的第三人为交易行为人。
但非专属授权并无排他效力,专属授权仍然可以成立。
所以,若A非专属授权给B在先,有登记;而A在这之后又专属授权给C,也有登记。
非专属被授权人B可对抗C;而C可以排除专利权人A及第三人,但不能排除B实施专利权。
乙说:
采举重以明轻的理由。
C获得专属授权后,连原专利权人A都可以排除了(重),B当然可以排除(轻)。
至于B的契约问题,纯属私人间的问题,应循民事救济自行解决。
其实照理说,甲说是无庸置疑的。
但有在追智慧财产相关案件的人应该就会知道
虽然有些事情理论上没错,但讲到诉讼,法官要怎么判,又是一回事了
尤其当案情的登记关系错综复杂,及/或律师又讲得口沫横飞
最高法院的见解有可能会与以前所做的决定矛盾
: 3. 若授权人希望再授权可以获得分润,是否在合约中就不应该以“权利金”作为计算基
: 准,而是以收益、净利、upfront payment...等等方式作为计算基准会较适合?但又怕这
: 样不是基于专利权而来的对价会有约因的问题。
: 文长,真的很谢谢大家看到这里
: 有任何意见都欢迎一起讨论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21-01-12 1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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