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好,不知道有没有懂美国实务的前辈,
因为对于他的说法感到好奇,所以想请教前辈的意见,非常感谢!
一他的说法,一般走PCT通常都会一开始就写好被授权人,不会事后再转让吗?
"照师沛恩的案例来看,申请人是师沛恩公司,发明人是包含吴茂昆在内的四位
Member ,但申请专利的被授权人应该是回归给东华大学,所以若是递出申请文件时就应
该填写好,专利是申请完毕就直接属于东华大学,而非如吴所言获得授权后再转让,显然
吴茂昆当时并没有将被授权人填写为东华大学。
蒋万安指出,若是吴申请到专利后,要转让给东华大学,这样事后转移会需要在办手续并
多花一笔费用,同时若是没有填写专利的被授权人字段,会让外界认为东华大学要把该专
利转让给师沛恩公司。"
最后一段也很好奇,美国这样就会专利无效吗?
台湾应该是可以直接请求将"专利权归属给东华大学"来解决,
还是美国就没有挽回的余地了?
"东华大学专利案演变至今,绶草专利所有权人是东华大学,申请人是美国师
沛恩公司,发明人是台湾四位科学家,三方没有关连性,若是受到挑战,对东华大学来说
,最差的状况可能是会该项专利无效。"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Qu3TWQ_ ]
作者: YumingHuang (连锁效应)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新闻] 独家解析/吴茂昆案 曾任美国律师蒋万安
时间: Wed Apr 25 16:07:57 2018
1.媒体来源:
※ 例如苹果日报、奇摩新闻
Nownews
2.完整新闻标题:
※ 标题没有写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