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欧洲单一专利体系可望2017年底正式上路

楼主: wonki1673 (ss1673)   2017-01-25 08:52:42
来源:http://bit.ly/2j2HdXi
欧洲单一专利体系可望2017年底正式上路
原先预期,
欧洲单一专利体系(UP)及单一专利法院制度(UPC)将可在2016年下半年开始试行,
并于2017年年初正式上路。前述期待,显然受到英国脱欧公投之影响而受到显著延误。
2016年11月28日,英国政府官方宣布其参与UP及UPC之意愿将不受脱欧决定影响,
此一发展,使外界对UP前景看法转为乐观。
欧洲单一专利法院筹备委员会(Preparatory Committee for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
)2017年1月16日新闻稿声明,宣布UP及UPC可望在2017年5月初开始试行,
并于2017年年底正式运作。
UPC筹备委员会于新闻稿中透露,UPC预计将于2017年春季结束后,
大约在5月初,开始进入试行阶段(Provision Application Phase,简称PAP)。
PAP期间,将正式建立UPC组织架构并使其运作,亦即可开始受理专利案件。
UPC委员会亦透露,预计自2017年9月初起,将提供至少3个月时间,
于UPC进入正式运作阶段之前,
让既有传统欧洲专利(简称EP)之持有人免费选择是否要排除(Opt-out)UPC管辖权。
然而,UPC委员会亦声明,前述时间表可否获得实现,仍取决于多重因素,
其中最关键因素为各欧盟成员国正式批准“欧洲单一专利法院协议”
(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A)以及UPCA暂行议定书
(Protocol on Provisional Application)之时程,并特别点名进度落后之英国
(实际上国会已批准UPCA,但尚未批准暂行议定书)及德国等主要成员国。
[说明] 关于欧洲单一专利体系(UP)及单一专利法院制度
由欧洲专利局(EPO)所核发之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简称UP) ,
将具有涵盖25个欧盟成员国(不含西班牙等)之统一效力。
其有别于传统欧洲专利(EP),但将与前者共存。
EP与UP之差异,在于EP必须完成欧洲专利公约第2条第2项所规定之进入指定国认证手续,
方可在完成认证手续之成员国境内行使专利权,UP则无需如此。
UP及UPC生效后,将有为期7年至最长14年之过渡期,期间专利权人可在EPO核准申请后,
选择获准专利成为EP或UP,或成为前述两者之折衷体(在未参与UP之成员国内,则为EP)
,并选择透过UPC或成员国国内法院来行使专利权
(倘若选择成员国法院,则应选择排除UPC管辖权)。
过渡期结束后,无论是 EP或UP,其法律诉讼或专利有效性主张等,皆仅能向UPC提出。
未来,专利权人可自由选择使用UP或EP来保护其发明成果。
UP体系下之单一专利法院制度(UPC),将由第一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注册处所组成。
第一初审法院将分为中央分区、区域分区以及地方分区法院,
管辖范围从全欧盟到单一成员国不等。
UP体系生效,至少需要13个欧盟成员国批准UPCA,
这些成员国中还必须包括德国,法国和英国。
到目前为止,有12个成员国批准了UPCA,其中包括法国、英国。
在正式上路之前,尚有试行阶段,为成员国受UPCA暂行议定书所约束。
成员国在批准UPCA后,亦须批准暂行议定书,为进入试行阶段之必要条件。
到目前为止,仅有9个成员国(包括法国)完成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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