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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美国ITC 337专利侵权调查重要发展回顾
2016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关税法337条专利侵权调查之概况,
可归纳出几项重要发展,兹简述如下:
一、100天速审计画使用情形有增加趋势
2013年6月24日, 美国ITC就关税法337条调查,
开办100天速审计画(Section 337 100-day pilot program),
大幅缩短原先18个月调查期程,并赋予337调查更多弹性。
ITC委员会在正式立案前,将判断被告当事人所建请优先审理之重大议题,
是否属于足以决定最终调查结果之关键性议题(case-dispositive issues),
符合前述条件者,包括美国国内产业要件(domestic industry)、
原告当事人适格性(standing)或美专利法101条(35 U.S.C. § 101)
适格性(patent-eligibility)议题等,并指示行政法官(ALJ)自立案日起100天内,
就前述关键性议题完成事实调查、举行听证会并发布初步调查决定
(Initial Determination;ID),而诉讼两造可于ID发布后5天内,
就该调查结果向ITC提出复审请愿(Review),而ITC委员会将于30天内发布复审结果。
倘若被告最终在优先审理议题上胜出,将可直接裁决调查终结。
自ITC开办100天速审计画起,3年来虽只有5件调查试用100天速审计画,
然其中有3件出现在2016年(见下表整理),显示该速审计画正逐渐受到重视及推广。
此些在2016年立案并动用速审计画之337调查案,获准优先审理之议题,
包含原告系争专利开发应用投资等情形,是否满足美国国内产业要件,
以及基于专利法101条之无效主张,最终并获致不同结果。
表一、2016年试用100天速审计画之关税法337条调查案
二、美国专利法101条主张逐渐成为337调查之主要实体争点
专利法101条主张,过去甚少为关税法337条调查之侵权被告所使用,
主因或在于337调查时程紧凑,被告方所能利用时间有限,
但可大幅缩短诉讼时间以节省开支,
这对于平均诉讼时间长达两年以上之联邦法院专利诉讼案而言,
比较具有诱因及可行性;
此外,多项案例显示,至少在速审计画引进之前,
ALJ往往以涉及专利内容解释争议、尚未完成专利请求项解释程序、
或认为不适宜在案件初期阶段即进行101条主张为由,拒绝就101条主张做出简易判决,
以提早结束调查,此一情形更提高了101条主张在337调查中之成功难度。
201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发布Bilski v. Kappos案判决,
确认涉及抽象概念发明不具可专利性后,
直到2014年最高法院发布Alice Corp. v. CLS Bank案判决期间,
仅有8件337调查涉及专利法101条主张,
其中更仅有1案为侵权被告成功主张系争专利无效
(Certain Machine Vision Software, Machine Vision Systems,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337-TA-680案)。
最高法院Alice 案判决限缩软件发明可专利性之后,
2015年,也仅有2件337调查案涉及专利法101条主张。
然前述情形,在2016年出现显著转折,并成为许多337案调查结果之关键争点。
2016年,共有6件337调查之结果涉及专利法101条主张,
且其中有4案之系争专利因而被判无效(见下表整理)。
此一转折,加上ITC已将该争点首次纳入速审议题,
显示未来101条主张已不再是337调查中无足轻重之实体争点。
表二、2016年涉及专利法101条争点之关税法337条调查结果
三、USITC发布排除命令次数有增加趋势
就专利权人立场而言,关税法337条调查最具吸引力特点之一,
即是ITC有权对专利侵权产品发布禁止进口命令此一独特救济措施。
ITC颁发排除命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
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署禁止侵犯美国专利产品进口,
是遏止外国制造商或进口商从事广泛侵权行为之有效管道。
2016年,337条调查原告获得排除命令(禁制令)之比例,较往年平均水平为高,
至年底为止,ITC已就4件调查案结果发布排除命令,
且尚有2件调查案已为ALJ建议发布排除命令,目前仍处于审查阶段(见下表整理)。
这相对于2010年至2015年期间仅发布过17次排除命令(平均每年不到3次)之比例而言,
提高将近一倍。鉴于未来美国新政府倾向贸易保护主义之趋势,
此一成长情形应可能持续存在。
表三、2016年涉及排除命令发布之关税法337条调查案
四、ClearCorrect(337-TA-833)案:ITC对网络传输数位资料不具管辖权
2015年11月10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合议庭判决,
说明透过网络传输之数位资料,不属于关税法337条之“侵权物品”,故ITC不具管辖权。
2016年3月,CAFC驳回原告Align Technology及ITC召开联席庭重审请求,
同年8月,原告方宣布放弃上诉联邦最高法院,致使前述合议庭判决,
正式确立了关税法337条不适用于侵害美国专利或著作权之所有非实体数位资料或产品,
进而无法禁止国外公司企业个体将前述非实体性产品进口至美国境内,影响甚为显著。
未来,专利权人只能透过联邦地方法院及专利法271条(a)款规定,
来就非实体数位资料之专利侵权情形寻求法律救济。
2012年,美国医疗器材开发制造商Align Technology公司向ITC指控同业
ClearCorrect Operating公司及其巴基斯坦分公司(合称ClearCorrect)侵害其齿列矫正
维持装置建构技术相关方法之多项专利。
(Certain Digital Models, Digital Data, and Treatment Plans for Use in Making
Incremental Dental Positioning Adjustment Appliances, the Appliances Made
Therefrom, and Methods of Making the Same, 337-TA-833)。
原告指称,ClearCorrect公司透过数位扫描方式来重建病患原齿列分布数位模型,
并将该数位模型资料透过网络传送给巴基斯坦分公司,
由巴基斯坦分公司进行齿列调整模拟并建构各矫正阶段之病患齿列分布数位模型,
再将此数位模型资料回传给美国公司,由美国公司依据前述资料,
利用3D打印方式来建立各矫正阶段之病患齿列分布模型,
并据以设计制作供病患配戴之齿列矫正牙箍。
该案ALJ初步调查结果,
认定ClearCorrect巴基斯坦分公司于海外实施并侵害原告系争专利之部分方法项,
故其回传给美国公司之相关数位齿列模型资料构成违反关税法337条(a)(1)(B)项所述之
“侵权物品”(“articles… that infringe”)。
ITC委员会复审结果,解释关税法337条乃赋予ITC针对进口侵权数位资料之管辖权。
然鉴于由美国海关及边境执法单位执行之排除命令无法有效禁止数位资料透过互联网进
行传输,ITC委员会最终仅就本案调查结果发布停止暨禁止命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
禁止ClearCorrect公司于美国境内从事数位齿列模型资料传输相关活动,
并暂停执行该命令以待上诉结果。
CAFC引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Chevron U.S.A. Inc.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 Inc
案所建立之两步骤认定标准,来检视ITC对“侵权物品”之解释是否合理。
合议庭认为“侵权物品”一字明确实仅指涉“实体物品”(material things)
而并未涵盖数位传输资料,尽管关税法337条并未赋予“侵权物品”一明确定义,
然其前身1922年关税法以及同期辞典等参考资料,皆将其解释为实体物品,
故并无Chevron标准第一步骤所要求之法律条文说明含糊情形。
据此,CAFC合议庭认定关税法337条不适用于非实体数位资料。
五、ITC对中国钢铁业者进行反垄断调查:近30年来首宗337托拉斯案
2016年5月26日,在匹兹堡市美国钢铁公司(United States Steel Corporation)
指控违反谢尔曼法下,ITC决定对共11家中国大陆主要钢铁制造商涉嫌集体操控价格、
窃取营业秘密及提供不实原产地资讯等行为,
进行反垄断调查(Certain Carbon and Alloy Steel Products,337-TA-1002)。
前一宗ITC 337反垄断案,是发生在1978年(Certain Welded Steel Pipe & Tube,337-TA-29),
然而该案排除命令最终为美国总统卡特以公共利益考量为由否决。
本案经验,或可能使未来更多公司企业选择向ITC提出反垄断指控,
已获得其独特之排除进口命令救济。
美国钢铁公司指控为中国钢铁协会成员(China Iron and Steel Association,CISA)之
多家中国钢铁造商:
(一)涉嫌透过集体协商及限制产量,以及透过政府官方来惩罚不配合业者,来操控全球
钢铁价格,并阻碍美国同业竞争;
(二)2011年透过网络骇客攻击方式窃取美国钢铁业者专为汽车设计之高强度双相钢秘密
研究资料,并使用所窃取资料,于2013年成功生产并进口美国相关钢材;
(三)伪造运输文件等,以佯装所生产钢铁为越南等其他国家制造,借此规避反倾销和反
补贴税等额外关税。
本案听证会,预计将于2017年4月和7月举行。
六、Sino Legend(337-TA-849)案:最高法院将讨论USITC对营业秘密是否具管辖权
2015年12月,
ITC就Certain Rubber Resins and Processes for Manufacturing Same一案调查结果,
认定位于中国江苏省之华奇化工有限公司(Sino Legend Chemical Co., Ltd.,
简称华奇)、彤程化工有限公司(Red Avenue Chemical Co. Ltd.)以及其他关系企业等
不当挪用美国纽约一家化学媒介物材料研发制造公司圣莱科特国际集团(SI Group)之营
业秘密,并就相关进口产品发布排除命令。
CAFC二审结果无异议维持ITC调查决定,并未提供书面判决说明。
2016年9月,华奇决定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要求讨论关税法337条是否适用于发生在美国境外之侵害营业秘密行为之问题。
CAFC在2011年TianRui Group Co. Ltd. v. ITC(661 F.3d 1322, 1327)案判决中,
认定营业秘密持有人可就发生在美国境外之侵害营业秘密行为获得关税法337条救济,
亦即关税法337条可适用于发生在美国境外之侵害营业秘密行为。
对此,上诉人华奇主张,
依据201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Kiobel v. Royal Dutch Petroleum Co.(133 S. Ct. 1659,
1664)判决说明,法规皆应推定为不适用于境外犯罪行为,除法规内容明确指出具有境外
管辖性质。
对此,关税法337条条文内容并无任何境外管辖说明,
故不应适用于本案情况,同时最高法院Kiobel案判决结果,亦应推翻前述TianRui案见解。
原告圣莱科特公司方面主张,华奇本该在ITC调查过程中即就境外管辖争议提出质疑,
而不应拖延到上诉阶段才提出;此外,ITC主张关税法337条规范仅使用在进口至美国境内
之侵权产品及国内经济损失,故实际上并未干涉发生在美国境外之行为,亦未被使用在美
国境外。
合议庭在口头辩论程序中,认为Kiobel案并非讨论关税法337条,
并询问华奇何以必须认定其可推翻TianRui案见解。
华奇仅回应表示CAFC应该重新检视TianRui案,因为Kiobel案已驳斥其基础论点。
就合议庭最终判决结果来看,前述理由似乎不够充份。
针对二审结果,2016年9月,华奇公司决定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移审请愿,
要求最高法院讨论关税法337条是否适用于发生在美国境外之侵害营业秘密行为之争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