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创新是台湾的未来 从硬件转到软件,从专

楼主: zxcvxx (zxcvxx)   2017-01-10 10:03:06
【情报】创新是台湾的未来 从硬件转到软件,从专利转到著作权 (十)
http://bit.ly/2jbYE42
实用性质的表达
在美国俄亥俄州哈密尔顿县政府任职首席会计师的查利塞尔顿(Charles Selden),
曾于他1859年完成著作中介绍“简缩分类会计帐册系统”
(Condensed ledger system of bookkeeping),
该简缩分类会计帐册系统稍后被他的财政局长上司看重青睐,
该县政府稍后进而与塞尔顿签署该系统的使用合约。
如此激发塞尔顿进一步计划将该系统授权给美国中央政府财政部,
以及全国各州各县市的财政局;
塞尔顿希望能借由授权该系统而取得可观的使用权利金,
因此塞尔顿对他的简缩分类会计帐册系统抱以莫大的发财梦。
哈密尔顿县财政局当时是使用不同帐册,
并将会计项目分门别类而分列入相关的帐册中,
譬如造桥的各个会计帐项必须列入涵盖该分类的个别帐册中,
而公路建设的收支是列入在涵盖该分类的另一本帐册中,
导致财政局会有繁多不同的分类帐册,而各个帐项也要列入总帐,
即每一帐项要列入至少两本帐册,而若干项目若有互相收支关系,
譬如桥上的公路建设相关收支要列入对应的帐册。
如此在做收支差额结算时,会计师就必须分别参考所有相关帐册及总帐,
才能进行查核,使得结帐作业为好几天的工作;
且因为必需互相查核好几本帐册,较难查出会计上的误差或诈欺事项。
塞尔顿的帐册系统是将所有帐册和总帐都以空格表集合而缩成在仅一本帐本中,
即可在系统的各个表格依据日记帐和月结帐一目了然各类会计项目,
所以相互参考及校对可在仅一本系统帐册实行,
使得查帐既方便又快速。
塞尔顿书中有数件表格样本以及简短的使用说明。
然而,美国财政部最后并没有采用塞尔顿的系统,
而塞尔顿自费印刷发行的书本的销售量远不如预期。
塞尔顿同时发现有一位居住在俄亥俄州不同县的贝克(W.C.M. Baker)稽核师
,于1867年出版的贝克著作中,描述了与塞尔顿系统极为相似的会计帐本表格,
只是贝克会计帐册系统还多加了几行空格可用来定期列入各项目的总额,
以便作定期的校对,贝克书中的表格设计则和塞尔顿会计帐册系统的表格设计大同小异。
贝克的会计帐册系统,因为比赛尔顿系统便宜且更容易使用,
在俄亥俄州各县政府会计部广受欢迎,
而可怜的塞尔顿在背负庞大负债的困境中突然过世了。
其遗孀眼看贝克贩卖的系统极赚钱,就控告贝克著作权侵害,
且主张其前夫塞尔顿为“简缩会计作业的发明人、设计师、以及数本相关书的作者”。
开庭时,一位曾在俄亥俄州行销塞尔顿系统的包蒂文先生的证词为判决的关键,
他说他于1865年拜访过贝克时曾给他看过塞尔顿的书,
且曾详细说明了该系统的使用方法,并留下几本赛尔顿的书给贝克。
包蒂文亦表示,贝克曾对他说,塞尔顿的系统是一个崭新做法。
依据此证词,贝克就有抄袭和剽窃塞尔顿系统之嫌。
联邦俄亥俄州南区法庭据此判决贝克著作权侵害,
其书和帐册系统则遭受永久之禁售令。
贝克不服地方法院的判决,于1875年上诉至最高法院。
于最高法院开庭时,贝克的辩护律师主张:
在开庭前询问时,包蒂文说他于1860曾向贝克解释过塞尔顿的系统,
但开庭时又说1865年是贝克第一次看到塞尔顿的系统;
包蒂文证词前后矛盾就让其可信度受到质疑。
辩护律师又指出,贝克本人具有十二年多的稽核经验,
因此他在会计界是小有名气,他不必抄袭塞尔顿的系统,
而贝克系统实质上也是与塞尔顿系统不同。
贝克的代表律师即是在提出独立开发的辩护论点。
贝克的律师亦辩称塞尔顿的表格设计并非一“著作”,
即不应该受著作权的保护。且因为塞尔顿的系统是属“实用性质”,
即并非“知识”的贡献,就是无著作权适格。
亦即,贝克的律师企图主张塞尔顿系统应该是适用专利权保护之标的,
尤其塞尔顿确实曾申请过其系统的专利权(但因故,最后没有获得专利)。
辩论的过程就此自然而然成为塞尔顿的系统是“构想”或是“表达”的争议,
即贝克是在抄袭该会计帐册系统的构想或者其实用的表达?
若是前者,代表相关表格就并非著作权保护标的,
如此不涉及著作权侵害;
而若是后者,此会牵涉该系统的表达是否无法脱离其构想,
即律师是在提出合一论的辩护。
最高法院指出,
判决必须清楚区分塞尔顿的书本身以及其所表达的实用技艺;
亦即,譬如一本相关医学的书是描述传达某医术的应用,
但其作者不得依据著作权而抢占该医术的专属权。
另外举例,一本数学课本的作者绝对不会享有其书中的数学公式之独占权。(注一)
然而,书本若是描述原创的外观设计,
则可由著作权来保护;
亦即,该书的“价值”是在于其中所展示的外观设计“欣赏”而非其“使用”。
最高法院的判决是说,“帐本的空白表格并非著作权的标的物,
而仅是其书本的著作权是不及于其使用书中的帐本设计之独占权 ”。
最高法院1879年Baker vs. Selden的权威案例判决近一百年之后
被列入美国的“1976年著作权法案”(Copyright Act of 1976)第102(b)条款,
广义的规范则是“实用性质的技艺并无著作权适格”,
即应该是由专利权保护。在书本表述的纯为美观设计的作品,
譬如装饰品,则可受著作权保护,即其美感外形,
而非其机械或应用作用,是受保护,
但其美观和应用性质必须可有明确的分歧。(注二)
在电脑时代,最早期的VisiCalc、继而畅销的Lotus 1-2-3、
到如今普遍使用的微软 Excel,
各式各样的试算表格以及其主功能表中的指令(menu commands),
经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运用程式所必备的“操作方式”
(method of operation),依据1976年的著作权法案,
均不受著作权保护(Lotus vs. Borland,1996年)。
敬请读者想一想,一页空白的表格并没有文字上的表达,
其实用性就是其存在的本质,故不应该受著作权的保护。
但是再进一步地想,各种不同设计的表格以及其功能的指令,
岂不是反映设计师的独特思索,而法律岂不是应该鼓励如此的创作呢?
仅是表格的空格排列以及其功能指令之操作上必要,
是否足以否决其著作权适格?
然而,若试算表本身就能享有著作权保护,
则更进一步的改良就会受到限制。(注三)
同时考量鼓励原创和避免妨碍技术改良的冲突,
恐怕只能由经济效益和公共政策的考量作出最后决定,
即Lotus试算表判决的主因其实是在考量电脑软件的“相容性”;
如法官在同意判决书所述,若赋予表格和指令著作权保护,
会迫使每一套试算表软件都必需使用不同的表格设计和指令,
如此就会带给惯用传统试算表的消费者不必要的困扰,
即是违背公共政策。
资料编纂的著作权
资料的存取组织是否应该获得著作权,
譬如单是依照字母排列的资料,
如普通的电话簿,是否一种应该能取得著作权的表达?
此看似单纯的问题居然要由最高法院解决,
即全州规模的“菲斯特出版社”在搜集客户电话名单时,
曾抄袭了提供地区电话服务的“田园电话服务公司”的客户电话名单,
后者则控告前者著作权侵害。
联邦地区法庭依据任何单纯凭借“汗流浃背”而搜集且组织的资料是具著作权适格,
进而判决著作权侵害。
被告上诉最高法院,
奥康娜大法官则指出:“若干事实本身无著作权,
但该事实的编纂若有原创的意含,就可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亦即,仅是“勤勉工作而搜集获得的资料”并非著作权的标的,
甚至单是依照字母而排列的名单依然并非著作权的保护标的。
最高法院于是判决田园并无著作权可伸张,
而菲斯特就可任意抄袭其客户电话名单
(Feist Publications vs. Rural Telephone)。(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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