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调查100天速审计画

楼主: chunnitu (chunni)   2016-12-02 13:53:58
【情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调查100天速审计画相关回顾
http://bit.ly/2gMMUXo
2013年6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
就关税法337条不公平竞争行为调查,
着手开办100天速审计画(Section 337 100-day pilot program),
大幅缩短原先18个月之调查期程,以赋予337调查更多弹性。
对于诉讼双方而言,允许其集中力量在特定议题攻防上,
争取提前胜诉机会,大幅减少时间及金钱负担,
同时也可以遏止专利流氓透过337条调查及其禁制令救济来进行诉讼勒索。
ITC在正式立案前,将判断被告当事人请求优先审理之重大议题,
是否属于可决定最终调查结果之关键性议题(case-dispositive issues),
符合前述条件者,包括美国国内产业(domestic
industry)要件、原告当事人适格性(standing)
或可专利性(patent-eligibility)议题等,
并指示行政法官(ALJ)自立案日起100天内,
就前述关键性议题来完成事实调查、举行听证会并发布调查决定(ID),
而诉讼两造可于ID发布后5天内,就该调查结果向ITC提出复审请愿(review),
而ITC委员会将于30天内发布复审结果。
一、仅有5件337调查案使用100天速审计画
自ITC开办100天速审计画起,历经3年,
至今共有5件337调查试用过100天速审计画,
其中3件之优先审理议题为原告境内投资情形是否满足美国国内产业要件
(domestic industry),1件为当事人是否具备发起诉讼适格性(standing)之争议,
以及1件为基于美专利法101条(35 U.S.C. § 101)
可专利性要件之无效主张,值得注意的是,
倘若被告当事人在这些议题上胜出,将可直接使调查终结。
动用速审计画之337调查案件,最终获致各种类型结果,
如以前述5案件为例:
1. Certain Products Having Laminated Packaging,
Laminated Packaging, and Components Thereof(Inv. No. 337-TA-874):
ITC指示行政法官优先审理美国国内产业要件议题,最终复审结果,
维持ALJ裁定原告国内投资情形未能满足该要件,本调查案亦据此提前终结。
2. Certain Audio Processing Hardware And Software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Inv. No. 337-TA-949):
ITC指示ALJ优先审理原告当事人适格性议题,
为ITC首次将适格性争议纳入速审议题。
最终,行政法官裁定原告具备发起诉讼适格性,
并获得ITC复审结果认可,本案据此回归到正常337调查程序。
3. Certain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
(Inv. No. 337-TA-994):
本案为ITC首次将专利法101条专利适格性争议纳入速审议题,
相关决定多少受到当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Alice Corp. v. CLS Bank案判决所影响。
ALJ最终裁决系争专利因主张抽象概念而无效,并获得ITC复审认可,
本调查案得以提前终止。
4. Certain Inflatable Products with Tensioning Structures
(Inv. No. 337-TA-1009):
ITC指示行政法官优先审理美国国内产业要件议题,
然诉讼双方选择在ALJ发布调查结果之前达成和解。
5. Certain Silicon-On-Insulator Wafers(Inv. No. 337-TA-1025):
ITC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9日成立本次调查,指示ALJ优先审理美国国内产业要件议题,
检视为非专利实施实体(NPE)之原告Silicon Genesis Corporation,
其被授权人(未列名本案共同原告)在美国境内投资及开发应用系争专利活动情形,
是否满足前述要件。
二、优先审理之议题,必须为足以决定整个调查结果之关键性议题
然而,并非所有看似重要之议题,皆为影响最终调查结果之关键性议题,例如:
1. Certain Quartz Slabs and Portions Thereof II, Inv.(No. 337-TA-1017):
本案中,ITC拒绝被告建请优先审理2项设计专利有效性争议,
理由在于该争议仅涉及5项系争专利中之其中2项,
故显然不是可决定整个调查结果之关键性议题。
2. Certain Industrial Control System Software,
Systems Using Same, and Components Thereof, Inv.(No. 337-TA-1020):
ITC于本案中确定属于公共利益考量之议题,不适用100天速审计画。
被告3S-Smart Software Solutions主张原告Rockwell Automation公司之系争专利,
目前正由标准组织OPC
Foundation审查是否具标准必要性,倘若审查结果为是,
则依据该组织智财权政策规定,
将要求专利权人无条件授权包含3S在内的其他所有OPC会员,
故ITC应启动100天速审计画,
来优先审理系争专利是否具标准必要性并负有强制授权义务之议题。
最终,ITC委员会拒绝被告请求,认为专利是否为SEP及带有强制授权义务之争议,
显然只对ITC考虑是否颁布禁制令方面构成影响,
而不会对被告侵权行为是否违反关税法337条之认定上构成影响,
故属于法定公共利益考量范畴;
程序上,ITC仅在调查结果确认被告侵权行为违反关税法337条,
以及确认受侵害之有效知识产权范围和侵权产品之后,
方考量公共利益要素,以评估禁制令发布之具体冲击影响,
故3S所建请优先审理之议题,不适宜在337调查初期进行处置,
以及不适用100天速审计画。
三、评析
2013年至2016年间,ITC仅就5件337调查案试办过100天速审计画,
试办频率不佳情形曾招致美国国会等关切,
然实际原因应为欲优先审理之议题,必须足以决定整个调查结果,
而此一前提并不时常存在。
鉴于前述337-TA-1017、1020及1025等案皆为2016年下半年成立,
显示ITC仍然持续受理诉讼两造相关请求,
故尽管100天速审计画目前尚未制度化,
337调查当事人仍可在立案调查初期,就对己方有利之关键性议题,
考虑向ITC委员会提出100天速审请求。
ITC是否同意启动速审,其主要考量显然在于希望优先审理之议题,
是否属于可决定整个调查结果之关键性议题。
参考既有案例至少有三类型议题符合:
(一)美国国内产业要件议题,足以决定被告侵权行为,是否违反关税法337条;
(二)可专利性议题,足以决定被告是否侵害一项有效专利,
然若该主张仅牵涉部分系争专利,仍不足决定整个调查结果;
(三)适格性议题,足以决定原告是否具备发起诉讼之资格。
不正当行为、专利不当使用等积极抗辩,虽可使专利权人无法行使其权利,
理论上具有决定性,可能适用在100天速审计画,
然必须以被告当事人在调查初期,即主动放弃侵权及有效性争论为前提,
此类情况甚为少见,故目前尚无实际个案,使ITC有机会来讨论决定;
美专利法102条新颖性要件、103条非显而易知性要件以及侵权分析主张,
因涉及系争专利文字用语解释,且必须以所有专利皆无效或皆未侵权为前提,
故亦不太可能用来进行速审,ITC至今长达3年试办结果,
也确实显示此些议题还没有被使用在速审上。
最后,337调查仅提供禁制令救济,
标准必要专利及F/RAND授权义务等争议,
仅对ITC核发禁制令救济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之问题构成影响,
而无涉被告侵权是否违反关税法337条之认定,
故显然不能使用在100天速审计画。
参考资料
USITC 337Info - 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 Information System
USITC Electronic Document Information System (EDIS)
ITC Law Blog
(以上网站可取得关税法337条调查案件资讯与档案文件,
包含文中提到曾经使用或请求使用100天速审计画之多件337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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