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iglauhk (肥胖宅 ( ̄﹁ ̄))》之铭言:
: : 回楼上p大和b大
: : 其实我疑问的中心思考是,
: : 新颖性的比对必须引证案与本案的所有元件及特征一对一地完全比对吗?
: : 例如本案有10个元件,那引证案必须也要揭露出这10个元件
: : 才可用新颖性核驳吗?
: : 我的状况是本案有10个元件,但引证案只揭露了8个
: : 审查委员就用"已经比对过别的元件的两个元件"
: : 去"视为"本案尚未比对的两个元件,然后核驳新颖性
: : 实际举例的话,就像引证案揭露一组A齿轮与B齿轮啮合连接
: : 就拿来比对本案里A1B1、A2B2啮合的齿轮组
: : 理由:A2B2是齿轮啮合关系,故引证案AB齿轮可视为A2B2,不具新颖性
: : 可以这样比吗? 囧
: 不必清楚揭露,隐含(inherency)亦可
: 举例来说
: 前案揭露:交流电灯,具有一灯泡 及一反光罩。(灯泡接市电,无需变压。)
: 申请案为:灯具模组,具有一灯泡 供电单元 及一反光罩。(供电单元为交→宜流变压器)
: 在申请人看来,前案未明确教示供电单元。
: 但灯具要发光必然需要电,需要电就必然包含供电的元件,亦即引证虽未提及,
: 但其必然【隐含】供电的元件,故审委拿前案引新颖性核驳似乎是没问题的。
: 这时候,申请人当然可以argue说引证案无需供电单元。
: 但根据最广合理解释的解读原则,供电单元的字面意是泛指所有用于供电的元件,
: 甚至可以包括插头。若申请人在答辩时没加入新特征来区隔前案,
: 审委维持原判也是合理的。对这种答辩案,就把供电单元加入变压功能,
: 最好跟附属项沾上一点关系,九成都能。
: (PS: 除非有新事由要重启检索,否则审委驳第二次没积效 嗯...)
: 另外,审查委员对于这种案子,为了来回OA省麻烦,大多都会用进步性驳,
: 没把握不会随便用到新颖性的,宜检查一下。
个人十分同意“实质上隐含”的概念可佐证不具新颖性
审查基准上有相关论述
不过依审查基准,“实质上隐含的内容”必须是可直接且无歧异得知的内容
这是具有争议的地方
因此我也了解审查委员很少驳新颖性
甚至常常全部元件都比对出来,最终结论还是以可轻易完成来驳进步性
所以这件我才特别疑惑
毕竟要申论具有新颖性的难度比申论具有进步性简单很多吧XDDD
: 最后,您的例子我看不懂 XDDDDD
我再详细说明一下我的例子好了
虽然是编造的例子,但其实也很像我实际遇到的状况了
我真的觉得快被洗脑Q.Q
本案揭露一组传动机构,包括有一第一输出端A1-B1 (连字号代表两齿轮啮合连接)
一第二输出端A2-B2
一第三输出端A3-B3
一第四输出端A4-B4
所以本案的输出端共有四组齿轮组,即八个齿轮
引证案揭露一组传动机构,包括有一组A-B相啮合的齿轮组,即只有两个齿轮
OA一开始先把引证案的A-B齿轮组比对为本案的A1-B1齿轮组
接着因为A2-B2、A3-B3、A4-B4这三组都与A-B一样是两齿轮啮合关系
故引证案的A-B“可视为”本案的A2-B2、A3-B3、A4-B4
不具新颖性!
疑问点在于:
1.这不是核驳进步性,是新颖性!
2.引证案只有两个齿轮,却可以说本案八个齿轮不具新颖性?
3.就前面各位推文大的宝贵意见而言
本案claim就是上面那样的明确界定
即使以最广义的解释,应该也不会解释成引证案那样吧?
4.若论实质上隐含的内容,由引证案两个齿轮
应该也无法直接且无歧异得知本案八个齿轮的技术特征
我不是想讨拍,因为不是第一次遇到了
真的很想知道新颖性可以这样比吗Orz
: 以上 若有误请先进们不吝提点指教
如我的想法有误,也请各位大大用力鞭~3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