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台湾OA 新颖性核驳

楼主: PowerWave (-----------------------)   2016-03-28 20:05:08
※ 引述《piglauhk (肥胖宅 ( ̄﹁ ̄))》之铭言:
: : 回楼上p大和b大
: : 其实我疑问的中心思考是,
: : 新颖性的比对必须引证案与本案的所有元件及特征一对一地完全比对吗?
: : 例如本案有10个元件,那引证案必须也要揭露出这10个元件
: : 才可用新颖性核驳吗?
: : 我的状况是本案有10个元件,但引证案只揭露了8个
: : 审查委员就用"已经比对过别的元件的两个元件"
: : 去"视为"本案尚未比对的两个元件,然后核驳新颖性
: : 实际举例的话,就像引证案揭露一组A齿轮与B齿轮啮合连接
: : 就拿来比对本案里A1B1、A2B2啮合的齿轮组
: : 理由:A2B2是齿轮啮合关系,故引证案AB齿轮可视为A2B2,不具新颖性
: : 可以这样比吗? 囧
: 不必清楚揭露,隐含(inherency)亦可
: 举例来说
: 前案揭露:交流电灯,具有一灯泡 及一反光罩。(灯泡接市电,无需变压。)
: 申请案为:灯具模组,具有一灯泡 供电单元 及一反光罩。(供电单元为交→宜流变压器)
: 在申请人看来,前案未明确教示供电单元。
: 但灯具要发光必然需要电,需要电就必然包含供电的元件,亦即引证虽未提及,
: 但其必然【隐含】供电的元件,故审委拿前案引新颖性核驳似乎是没问题的。
: 这时候,申请人当然可以argue说引证案无需供电单元。
: 但根据最广合理解释的解读原则,供电单元的字面意是泛指所有用于供电的元件,
: 甚至可以包括插头。若申请人在答辩时没加入新特征来区隔前案,
: 审委维持原判也是合理的。对这种答辩案,就把供电单元加入变压功能,
: 最好跟附属项沾上一点关系,九成都能。
: (PS: 除非有新事由要重启检索,否则审委驳第二次没积效 嗯...)
: 另外,审查委员对于这种案子,为了来回OA省麻烦,大多都会用进步性驳,
: 没把握不会随便用到新颖性的,宜检查一下。
个人十分同意“实质上隐含”的概念可佐证不具新颖性
审查基准上有相关论述
不过依审查基准,“实质上隐含的内容”必须是可直接且无歧异得知的内容
这是具有争议的地方
因此我也了解审查委员很少驳新颖性
甚至常常全部元件都比对出来,最终结论还是以可轻易完成来驳进步性
所以这件我才特别疑惑
毕竟要申论具有新颖性的难度比申论具有进步性简单很多吧XDDD
: 最后,您的例子我看不懂 XDDDDD
我再详细说明一下我的例子好了
虽然是编造的例子,但其实也很像我实际遇到的状况了
我真的觉得快被洗脑Q.Q
本案揭露一组传动机构,包括有一第一输出端A1-B1 (连字号代表两齿轮啮合连接)
一第二输出端A2-B2
一第三输出端A3-B3
一第四输出端A4-B4
所以本案的输出端共有四组齿轮组,即八个齿轮
引证案揭露一组传动机构,包括有一组A-B相啮合的齿轮组,即只有两个齿轮
OA一开始先把引证案的A-B齿轮组比对为本案的A1-B1齿轮组
接着因为A2-B2、A3-B3、A4-B4这三组都与A-B一样是两齿轮啮合关系
故引证案的A-B“可视为”本案的A2-B2、A3-B3、A4-B4
不具新颖性!
疑问点在于:
1.这不是核驳进步性,是新颖性!
2.引证案只有两个齿轮,却可以说本案八个齿轮不具新颖性?
3.就前面各位推文大的宝贵意见而言
本案claim就是上面那样的明确界定
即使以最广义的解释,应该也不会解释成引证案那样吧?
4.若论实质上隐含的内容,由引证案两个齿轮
应该也无法直接且无歧异得知本案八个齿轮的技术特征
我不是想讨拍,因为不是第一次遇到了
真的很想知道新颖性可以这样比吗Orz
: 以上 若有误请先进们不吝提点指教
如我的想法有误,也请各位大大用力鞭~3Q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6-03-28 20:40:00
嗯 你是对的
作者: Kvagrant (还要努力= =)   2016-03-28 21:34:00
两个打八个新颖性也是颇XD的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6-03-28 22:03:00
呃 若原说明书没有提及A-B得有多组 那就是标准的上位打下位 该审委专利法要重修 XD
作者: patentpong (ya)   2016-03-28 22:48:00
阁下有定义八个齿轮是不同齿轮吗?我就遇过审委说:请求项没有定义第一A元件和第二A元件非不同的A元件,故引证之单一A元件可读上请求项,结论申请人答辩不具说服力....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6-03-28 23:09:00
这样说起来得加个限制条件A1-A4 B1-B4彼此为不同的齿轮?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2016-03-29 08:17:00
P大提的论点 就是元件切割的问题......如果单一组 与 多数组 是以均等方式 执行"同一个"功能那么要把它们是为均等元件来核驳 可能是有几分道理的但是如果是 各别执行相同功能 还是用进步性驳比较适切差别就是应不应该把数个等效元件 当成一个例如 X 与 Y 元件之间 用 A+B 齿轮来连接跟用 A+B+A+B 来连接 此时若用新颖性驳 还有点道理但 X与Y 之间 用 A+B 连 X与Z 之间 另外用 A+B 连或是 X与Y 之间 用两组 A+B 并联连接 就比较像进步性的问题 ......
作者: patentpong (ya)   2016-03-29 08:41:00
是呀,但我们总会遇到不如意的审查意见。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6-03-29 09:21:00
审查委员在这种延续比对上的逻辑错误也不是第一次惹我还看过先把引证的a比对为本案的A,然后A包含A1+A2他再把引证的a比做A1、引证的a比做A2......
作者: fv (昧于所见)   2016-03-30 23:53:00
有限4组就是新的技术特征了吧..
作者: MoonMan0319 (Innocent World)   2016-03-31 01:35:00
台湾就没有inherent anticipation啊欧美几乎都有了,台湾审查基准实在需要补强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6-03-31 17:58:00
呆湾的审查委员有大绝招啊“易于思及”、“简单改变
作者: fv (昧于所见)   2016-03-31 21:31:00
我早说进步性就该废掉 大家都开心 不是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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